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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麥爾斯法則\"以及\"政府第四部門\"?????
請知道ㄉ人幫我解釋一下它的定義!!
謝謝唷^^

2006-05-02 09:52:5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丸子 1 in 藝術與人文 歷史

1 個解答

麥爾斯法則:一個人的立場視其所處地位而定(Miles' law-Where one stands depends on where one sits),公共政策對某些人而言是一種服務,但也有人會認為是一種限制。新聞輿論力量的無孔不入,使政府感到民眾的力量無處不在。二十世紀民主國家對新聞出版檢查制度的普遍取消,使新聞出版的自由權利有了保障。自由的新聞輿論作為一種強大的直接民主的因素,在政治、社會廣闊的舞臺上顯示著自己的特殊作用。任何一個明智的政治家都不能不時時考慮新聞輿論的存在。 掌握大眾傳媒的新聞界在西方被譽為制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甚至凌駕於他們之上的「第四種權力」。這是當代民主政治的又一奇觀!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情願伸冤的權利。」啟蒙思想家、政治家都充分認識到新聞與言論自由對政府重要的制約與監督力量。「出版自由是鞭打專制主義的最可怕的鞭子。」 按照現代民主政治理論,傳媒是為公眾而不是為政府服務的。新聞界應該起著監督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的「政府第四部門」的作用。新聞界把自己看成「人民的鬥士」、「政府的批評者」。新聞媒體既是維護民主制度的有效力量,又是政府的批評者。一旦新聞傳媒對政府的政策、腐化、醜聞、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提出批評和揭露,立即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某些官員輕則陷入困境,重則身敗名裂,不得不退出政治舞臺。 1923年伊利諾斯州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新聞界批評政府的「絕對權利」原則,該針對芝加哥市對《芝加哥論壇報》的判決指出:報紙同公民一樣,可以自由地批評政府,具有批評政府的絕對權利,而不受誹謗法的約束。政府不能以「誹謗罪」或「顛覆政府罪」等名義,對公民的言論或出版自由特別是公民或新聞界批評或揭露政府的言論予以威脅或限制。為了保護言論自由的正當權利和避免官員利用保密來為自己的錯誤辯護,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1974年再次修改的「情報自由法案」規定:除有關國防和國家安全的情況外,公民有權瞭解政府的情況,有權申請使用政府的檔,記錄政策聲明等檔案材料,並限定了政府的答覆時間。對拒絕提供情況的政府可進行司法審查,對任意拒絕提供消息的政府官員可實行罰款。1976年國會又通過了「置政府於光天化日之下的法律」。該法律規定:聯邦政府在五十個機構和委員會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現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政府檔案、檔都向公眾開放。為了保護新聞自由,記者有權拒絕作證,以保護提供消息的人。

2006-05-02 10:37: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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