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我爺爺與另2戶共同租地蓋房子.日前接獲法院文件指出我們擁有優先土地購買權(房子自費蓋的).請問可否向法院伸請只購買一部份.(另2戶已放棄此權力)另價格是否是法院文件上標示的價格?
2006-05-01 23:32: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相関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4針對您爺爺承租的土地,您爺爺擁有優先購買權;該土地的地號也許不只一個,有被拍賣的部份,只有兩種選擇,放棄或全部購買。因您們是有合法承租權,也稱為準地上權人;緃使您們没有購買,承買的新地主也不能要求您們拆屋還地,可以與新地主協商,分割一部份出售給您們。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5-02 07:48: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1.您的長輩因租地建屋的關係取得優先承買權,此次法院係因已有人已標得該筆土地,故通知你們行使優先承買權。
2.您需於期限內表示是否願照該價購買,否則就由該承買(投標)人購得,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屆時,恐怕是糾紛的開始。(優先購買權行使有時間限制,要快表示表見)
3.您說可否只購買一部份---恐怕不行哦,因為你要看一下手頭的信件(優先承買通知),其不動產標別,其土地為幾筆,若併付拍賣,即無分標,係一次拍賣者,是無法只購買一部份的。
4.其價格是法院文件上標示的價格,即依該承買(投標)人所願出價格,照該價格購買。
2006-05-02 03:42: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曉絮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