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在下午4點30分準備回家的時候曾經有一次不小心把裝有手機的袋子弄掉
應該就是那時候掉的
回家後發現手機不見
我就打自己的手機號碼
但是他是關機狀態...
不可能沒有電的,電至少勝2格,我4點15分的時候才確認過
所以應該是他蓄意關機
如果這樣,我可以報警的時候說是失竊嗎?
2006-04-30 14:36: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Sophia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TO:^~^保持好心情
這樣阿...因為我真的覺得那個人"蓄意"關手機..
而且對於台灣警察而言...
報"失竊"找回的機率永遠比"遺失"來的大..
謝謝你的回答
2006-04-30 14:59:54 · update #1
別擔心~這是我在信箱理的法律報看到的與您分享新聞:基隆市黃姓婦人在計程車上拾獲一支行動電話,竟佔為己有,警方循線查獲,基隆地院簡易庭依其觸犯刑法第三三七條、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合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在台灣,行動電話的普及率非常的高,不管是老人還是小孩,幾乎是人手一機,更不用說是年輕人,如果沒有行動電話,甚至有人會「活不下去」。這樣子說,或許有點誇張,但也突顯出行動電話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因為幾乎是人手一機,相信很多人都有遺失手機的經驗。由於行動電話類似於一般物品,遺失了以後,除非撿到的人真的非常囂張,拿失主的SIM卡來打,讓人可以用此訊息來追蹤、尋回手機,否則大部分的人都只好選擇認栽,再去買一隻。然而實際上,每一隻手機都有自己的IMEI碼(國際移動裝備辨識碼,手機按*#06#後,就會直接出現),會隨著用戶發話而傳送到系統業者處,讓系統業者知道是哪一隻手機在使用。 所以若能知悉自己手機的該組辨識碼,即使撿到的人插自己的SIM卡來使用,仍然是可以追蹤找回的。本則新聞案例中的黃姓婦人,很可能就是因為失主知道自己的IMEI碼,才會被抓到。黃姓婦人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的規定,沒有疑問。然而,該條規定僅處五百元(銀元)以下的罰金,一審簡易庭的法官卻判了她兩個月的徒刑,主要就是因為她的行為,同時構成了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按照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奉勸各位,以後撿到手機,可先別高興的太早,最保險的辦法,還是先拿到警察局,等等看六個月內會不會有人來認領。如果沒有,自然可以依照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一項,合法取得手機的所有權;即使有人認領,也是可以依照同條第二項,要求手機價值三成的報酬。或許有人覺得這樣很麻煩,但比起需負擔刑責,這樣的結果,根本是天與地的差別,何樂而不為呢。Lifelaw
2006-04-30 18:42: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ony yang 7 · 0⤊ 0⤋
應該不是失竊吧,因為不是不見了嗎?而且也沒有看到有人偷你的手機啊,所以有可能是你不小心手機掉下來不見了。
你應該跟警察局報遺失,而且你也要跟你手機配合的電信公司報遺失,把你的號碼取消掉,要不然那位撿到你手機的不明人士有可能就會拿你的信卡打電話哦,這樣你就要負擔事後的電話費用了哦。
另外你報遺失後,請你跟你的家人、朋友講說你的手機遺失了,以避免有不肖的人,把你的手機拿來做不法的事情哦,畢竟手機裡面有你的資料啊。
2006-04-30 14:52: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玉妃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