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我爺爺與另兩戶人家.共同承租一塊地.並於上頭自費興建住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我們擁有優先購買權(此地已被拍賣).另2戶已放棄此權利..請問我們能否伸請只買一部份?請善心人士幫助幫忙..感恩..
2006-04-30 13:21:5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相関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4針對您爺爺承租的土地,您爺爺擁有優先購買權;該土地的地號也許不只一個,有被拍賣的部份,只有兩種選擇,放棄或全部購買。因您們是有合法承租權,也稱為準地上權人;緃使您們没有購買,承買的新地主也不能要求您們拆屋還地,可以與新地主協商,分割一部份出售給您們。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5-01 09:04: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