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或法律條文中,經常於段落尾端使用『合先敘明』四字 ,請問該辭的意義為何?
2006-04-26 06:59: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onablue 1 in 藝術與人文 ➔ 詩詞與文學
這四個字連用的意思是 : 在『合先敘明』的前面一段事實陳述 , 是發這份公文的單位認為自己「應該要先說明白的話」; 這是為了接下來的陳述先作背景描述 , 以便讓受文者在認同事實的基礎上 , 能理解並接受發文者欲提出的事情處理方式或處理之結果 . 又 : 通常是公文中才會出現這句話 , 法律條文裡應該是不致會有的 . 當你看到公文裡冒出 『合先敘明』時 , 只要將它代換成 「以上是我們(發文單位)應該要先說明的」就能懂了 .
2006-04-26 07:44: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ㄚ信 7 · 0⤊ 0⤋
雖說回答的內容確實有照字面意思解說清楚,但真正公文會使用該合先敘明的情境,比較是用來強調該段敘述內容的「重點」,也就是說,在該段說明以外的其他敘述,都是要在該重點的基礎下,另外補充的。
故,會用到合先敘明就是在表示該機關(單位)的主要立場或用意。
2009-11-20 04:01: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三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