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在申請專利的時候
申請書裡面都會有一項是專利代理人
請問~專利代理人重要嗎?
一定要填寫嗎??不填會怎樣?? 如果我的專利是請事務所幫忙申請的
那專利代理人是填他們嗎?還是填我自己?

2006-04-23 11:16:0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雷鬼阿鬥姆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法規名稱]專利代理人規則
[公布日期]44年10月26日   [公布機關]經濟部
[異動經過]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經濟部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利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受專利呈請人委託,得辦理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呈請專利及有
 關專利事項。

 第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檢附證件,向專利掌
 理機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司法官或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
 二、領有工礦業技師登記證書者。
 三、凡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掌理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二年以
   上者。

 第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專利代理人。
 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現任公務員。
 五、曾受本規則第十條撤銷登記之處分者。

 第五條

 申請專利代理人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十元。

 第六條

 申請登記專利代理人經專利掌理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
 前項申請未經核准者,申請人如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
 部申請最後核定。

 第七條

 專利掌理機關應置專利人名簿,登記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資歷、住址。
 二、事務所。
 三、專利代理人證書號數。
 四、登記年月日。
 五、處分事項。

 第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洩漏或盜用職務上所知關於委託人之發明或創作。

 第九條

 專利代理人經核准登記後,發現有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情事之一時,由專利
 掌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本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者,由專利掌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執行職務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三、撤銷登記。

 前項處分,專利代理人如有不服時,得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部申請
 最後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2006-04-23 12:01: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1.目前申請專利並沒有規定一定需要透過專利代理人提出,發明人自己辦理也可以,目前有很多接辦專利事務之事務所亦沒有設置專利代理人。
2.代理人重要嗎?這個問題由最近通過之專利法即可略知一二,目前雖然有4000多名專利代理人,但實際有執業經驗卻只佔少部分,這與成為代理人之制度有關,日後開始建立專利師制度後,法名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協助與保障。
3.如果委由專利事務所辦理,出名之代理人即是該事務所之代理人,您不用填。

2006-04-26 05:06: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Às¦¨ 2 · 0 0

專利原則上由專利的發明人、創作人或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但是可依專利法第11條「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的規定委他人代理。所以,您的專利代理人就是法律事務所。

2006-04-25 16:29: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w 2 · 0 0

依專利法第11條第1項「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規定,國內申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委任代理人辦理。至於外國申請人,依同條第2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2006-04-25 10:21:30 補充:
智慧財產局在處理該等專利申請案件絕無差別待遇。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係以說明書所載技術內容及必要圖式之揭露為准駁依據,與申請人是否委任代理人無關。

2006-04-24 13:05: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avis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