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未經授權而自行燒錄的歌曲大補帖或MP3,違反了什麼法律?還有很多問題,點我在點發問問題幫我解其他得問題ㄅ,謝謝囉。
2006-04-22 12:46:2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雅云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違反著作權法
未經授權自行燒錄歌曲,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
販賣的行為則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散布權
不過如果是僅供「個人」合理使用的話,是合法的
違反著作權法,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尚須負擔以下刑事責任:
一、「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光碟重製」(偏重在「燒錄」的行為,而且該行為是出於銷售或出租之意圖。例如盜版燒錄工廠),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至於販賣的行為(偏重在「賣」的行為,例如光華商場外面擺攤的補帖小弟),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一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三、如果是常業犯的話,還有加重處罰
第 94 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2006-04-22 21:29:24 補充:
如果是又燒錄又賣,可能購成刑法上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不過牽連犯將在今年七月刪除,到時可能是算數罪併罰)
2006-04-22 13:4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閃小弟 3 · 0⤊ 0⤋
被告能如何自救 ;
違反商標法.產品附有【拍賣網刊登有商標.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拍賣網刊登有商標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解開法律的謎題【複雜每個行業】.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侵權商品化等等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合法後 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才能合乎法律程序。...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 商標圖案, , 商標英文, 商標r, 商標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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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13:39: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西瓜問: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詳說: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放,惟其與一般CD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方式不同,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利用之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
2006-04-22 19:46: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知識貧民★↗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