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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在台北市發生車禍,對方是開TOYOTA的老車,在黃燈快紅燈之際才急煞,
因為我們是後方來車,所以狀破她後方燈殼.之後我們車簽到旁邊請警察來處理,警察說因為我們有撞到她就是算我們的錯,所以損壞的部分請我們自行吸收而他們損壞的部分我們也必須要賠償.
(因為警察說就算繼續追究我們還是理虧,與其如此不如賠給他)

事後我向友人抱怨的同時,友人問及我警察是否有開單據,我說沒有.


我想請問一下,是否真是我們的錯?
因為我們是在黃燈快紅燈之際看到她停我們才撞上,速度也並不快.
而警察似乎也只是互留雙方資料爾已.

2006-04-21 12:39:3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因為沒有見到事故現場圖,引此僅能就您的字面上來分析:第一:交通法規只有處罰闖紅燈的條例而沒有處罰黃燈的條例。第二:如果警察只有留肇事雙方的資料而沒有依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測繪畫草圖、照相、製作筆錄....等,如果有影響到肇事雙方之權利時可以申訴(如果肇事雙方為了方便而堅持不願意警方製作交通事故卷宗者另當別論)。第三:一般肇事情況如果單純是後車撞前車(連環碰撞的有例外)者,其肇事責任應該都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主因,因而才會發生事故。除非其有特殊原因(如蛇行....等)導致後方來車無法注意而撞上。以上回覆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2006-04-21 14:15: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佳隆 6 · 0 0

1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肇責上百分之百要賠,就算送鑑定還是一樣
2伯伯是不想在轄區內增加案件數量,想讓妳們和解,如果怪到她們身上,最多記個申誡,但後續可能會多吃幾張罰單喔 哈 被報復

2006-04-21 23:37: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qq 2 · 0 0

車禍之判定係為道路使用權之優先順序問題,依你所提相關問題之解答:
1、你是否能證明對方有否超速
2、你本身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
3、道路交通安全無所謂闖黃燈之問題
4、車禍發生時你與對方之車輛是否有做任何記號
5、對方緊急煞車時現場是否有煞車痕跡當時警方是否有量測,警方是否已成
案處理
6、警方可能以未保持安全距離為由而結案而告知你應該負全責

2006-04-21 12:51: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Blue Sky 6 · 0 0

一般來說,只要後車撞前車都是後車的錯,不管他有沒有緊急煞車,因為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2006-04-21 12:46: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其實都要請警察做筆錄,因為這樣保險公司才好處理,不然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2006-04-21 12:46:1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an Yang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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