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第1, 2點的意思是不是說大廈管理委員會的總幹事和助理都必須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才可以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工作,否則就是違法。若違法會怎麼樣?會受到處罰嗎?
第四十三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2006-04-20 19:12:3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Regina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大大所提的問題與所附的條文是不相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是針對管理服務公司的,此條文是規定樓管公司如須執業則員工(管理服務人)須有一定比例要領有中央機關所核發的認可證,才能從事此項業務.大大所問的應該是指以下條文:第四十四條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此條文即告知從事樓管業的管理服務人要有證照,如經舉發會遭受到處罰,此處罰對樓管公司與管委會都不好,因此基本上預從事此行業人員應先去參加政府所開設的證照班取得後再從事此工作也不遲.這樣對於公司與社區是雙贏政策.
2006-04-27 11:44: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受罰的都是受僱人,如果是委由樓管公司代管,那責任是樓管公司負責,若是管委會自聘,一旦受僱人遭舉發,管委會雖不會受罰,但在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所以還是僱用有證照的人擔任總幹事吧!
2006-04-27 06:12: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泓睿 2 · 0⤊ 0⤋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以下是個人意見
第五十一條是針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如果委員會自聘的總幹事,最好也要有證照,否則被人檢舉也很麻煩,助理或秘書沒有規定一定要有證照.
2006-04-22 12:55: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甜蜜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