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是所謂的特許行業,
針對車輛和人員進出有管制的合法性,
但是所謂的樓管公司派駐的管理員,
是否在執行這方面的問題就不合法?
他們之間有什麼不同點
又分別適用於什麼相關法規?
如要回答\"沒差別\"的,請用-發表意見
感謝!
2006-04-20 09:47: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所述的管理服務公司---即為樓管公司及保全公司.管理服務人---即為管理大樓的人---例如:管理員.清潔員.保全員.機電人員....等等支社區所聘僱的服務人員.而樓管公司所派駐的人員一般皆為以下幾種(依社區需求所派駐):總幹事(駐點主任).助理秘書.俱樂部主任.商務秘書.清潔員.機電專員而保全公司受限於保全法故一般派駐即為:保全員.所以我們皆統稱管理服務人
2006-04-27 14:57:05 補充:
因此依據此二種身分所執行的業務當然也有所不同.一般的事務性工作應該是由樓管公司的事務性人員來處理,但社區大樓為了節省經費,常常只請一位總幹事而沒有請行政秘書人員,若由總幹事兼做收送信件及掛號包裹,則顯人力不足,因此,不論是樓管公司或保全公司,基本上社區人力的派駐皆已社區的需求來做派遣的任務.
2006-04-27 10:48: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保全員有分很多種.有駐衛..運鈔..人身.等....
一般來說都是負責安全勤務的其餘的一蓋不得參與
包含收發文信件等....就像一般銀行&辦公大樓
但大樓管理員則不同......可以管制大樓出入收發文件
一搬來說大樓管理員是應由樓管公司承做的
只是樓管公司比保全公司晚出現好幾年
一開始大家都請保全公司....所以才會有此誤解
2006-04-23 12:03: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s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