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一下:我發生機車跟機車的車禍..我本身自認不對.因為我逆向..婦人約65歲左右..傷勢單腿膝蓋以上碎裂{算大腿骨..}骨盆裂痕..鼻樑歪歪{已矯正}..眉毛上方縫個幾針..骨頭方面是用人工骨....婦人職業..家庭主婦..婦人身上的傷都不是我直接撞的..都是他跌下來受的傷...我逆向時速約20KM..他的機車我才修1千多元{已修復}....當然逆向就是錯的
.婦人住院這約19天內.我去看了6次.動手術那天也在手術台外等6小時.安全出來才安心離開..傷者要請24小時看護我也答應..要自費止痛劑我也答應...他說出院後要住療養院.我也默許...我覺得誠意已夠....等到要和解時.竟然開口要60萬!!{車禍當天離和解時間約23天}
不知是當初我凡是都順著他們.才會造成今天開的這種金額.{我是生意人.但是錢也是不好賺的}....當然和解不成..和解不成當天回家竟收到調委會的通知{奇怪.有那麼快嗎}..我原本想的金額是..醫療部份強制險會理賠{傷者花2萬多元.醫院看護約3萬多元}..額外的慰問金我在給10萬元左右{當他們的住療養院及補品費啦}..大家覺得我開的太少嗎??如果調委會協調不成.到法院約會判多少??...60萬元我在想因不會調解成功..婦人家境良好{丈夫為教職}..好像本身也有保險..當然他有無保險是跟我沒關係拉...而且這60萬是他們說已討論過後砍一半的價格{真好笑}...
如一直拖到最後會如何??會被關嗎??我都一直在想說他們是否看準我不會想拖..花錢了事的人.....煩請各位先知解答...謝謝你們

2006-04-20 06:37:4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ku我想念你!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一)民是責任
1.依民法之規定,有關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亦即,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此包括下列皆可請求:
(1)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ex:原本有在工作,卻因傷住院而無法上班的薪資損失)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ex:醫療費用,包括開刀,住院,看護,復健等)-民法第193條
(2)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3)因此毀損之物品賠償-民法第196條
2.然而,上述賠償之請求,皆應有單據佐證(ex:診療收據,薪資證明,機車維修單據等),絕非當事人自行要價即可,因為即便是到了法院,法官也是靠單據證明來認定所應賠償的範圍呀
3.既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因此,應先由保險支付上述費用,如有不足,被害人始能於不足的部分,再向您請求支付

(二)刑事責任
1.刑法第 277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不少人會以此條刑事責任作為要脅和解金的手段,但其實不必太過於擔心,因為就算鬧上法院,法官通常也都會要當事人雙方先行"調解",因為法官也不是很樂見雙方只因錢的問題談不攏,就以此條刑責作為要脅的做法,而調解的時,同樣是照上述民事賠償的原則,要看單據來作為範圍認定的依據。
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由於刑法第 277條第一項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之人於六個月內未提告訴,則事後就不可以再提此刑事告訴了。
3.就算真的最後法院判您刑事敗訴,但車禍致輕傷的案件由於並不是很嚴重的刑案(又不是酒駕肇事),而且您又有誠意負責(只要對方提得出單據就負責),再加上如果您是初犯刑案,法官通常都會判個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不要犯錯,等期滿後,原本的刑責宣告也就會失其效力。
4.要注意的是,刑事與民事互不拘束,刑事責任也許被判緩刑而已,但並不代表可以不用負民事的賠償責任!!!

(三)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1.調委會說穿了就是由一群具有公信力的社會賢達或地方耆老,最為民事案件的和事佬(調委會僅可辦理民事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這些公正的第三人面前,將賠償底限做個談判,談得攏就成立調解,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如果談不攏,頂多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而已。
2.調委會的調解並無強制當事人到場或強制雙方成立調解的權利,當事人要來不來,要不要成立調解,全憑當事人雙方的誠意,只是給當事人一個先好好談談的機會,如果能順利談成,就不必再花時間金錢去跑法院。
3.建議您能利用此次調的機會,與對方好好談談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調委會的成員多有法律實務背景,您可在調解中向調委會委員要求對方提出上述單據作為求償證明,相信委員們會同意您的要求,畢竟,這樣的要求非常合理且並不過分
4."誠意"在調解過程中最重要的,只要您有誠意好好談,該負責的就負責,相信一定能順利談成,預祝您此次調解順利。

2006-04-26 10:23:38 補充:
(1)"這樣的要求非常合理且並不過分"是指要求對方提出費用單據作為求償證明
(2)所謂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說,如果被法官宣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or被宣判$3000罰金),但同時滿足緩刑的條件的話,可以暫時不用被罰,只要在緩刑期間內不犯錯被撤銷緩刑的話,緩刑期滿,原來徒刑or罰金的宣告就不用再被罰了,等於是給你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有點像是留校察看

2006-04-26 10:24:12 補充:
(3)至於"易科罰金",則是和緩刑完全不同的概念,差別在於如果被法官判徒刑,而沒有被宣告緩刑的話,原則上就應該要執行,但因為考量到某些"輕微犯罪"不適合進監被這個大染缸污染,因而有易科罰金這項制度的存在,只要付錢,就可以折抵徒刑,而不用進監服刑(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2006-04-26 10:24:29 補充:
(4)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由於在損害賠償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不會完全照原告的請求金額判賠,例如:原告要求100萬,法官可能因為某些考量(例如原告所提單據不足)只判給他45萬,此時原告之訴並非全勝(因為法官不同意55萬的部分而無法拿到),被告也並非全敗(因為法官贊同被告所抗辯的原告單據不足一事),因此,法官可能不會要被告負擔全部的訴訟費用,而要雙方酌依比例分擔(但實際情況,仍要看承審法官如何決定啦)
(5)上述(2)(3)是指刑事責任而言,至於(4)則是民事責任的部分,二者互不相干喔,別搞混了

2006-04-26 10:24:38 補充:
(6)至於您所說的金額差價問題,主要就是看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提得出單據啦,因為如果對方擺明了就是獅子大開口,沒單據也要漫天要價,金額高出實際支出的單據費用太多,那比較建議您走訴訟途徑﹔但如果對方所要求的賠償只比單據高出一些而已,那建議您可以考慮和解看看,畢竟金額如果不會太離譜,您就把高出來的金額當作是給對方的慰問紅包嘛,退一步息事寧人,也省得訴訟勞頓,一切就要看您的衡量了,預祝 順利

2006-04-20 08:08: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白銀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