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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罷免總統的程序是什麼?
為何沒有人在採取實際行動?
一定要到天怒人怨才能罷免嗎?

2006-04-20 15:38: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amez 5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其實我國目前有關總統選舉罷免最重要依據應該是在1995年通過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有再修正)及其相關施行細則。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所規定的罷免程序如下: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又在第76條規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因此,依上述條例來看,台灣現有立委人數為 228 名。因此,罷免案需要至少有 57 人提議後,有152人同意始得提出。

又,即使提出後,投票結果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選票 …

光聽就好難哦 … = = 諸不見,陳總統連任以來,在野黨喊了多少次「要罷免」,最後不也不了了之 ^^

加上現在的立委,真正有腦袋瓜的可能連十個也沒有 … 算了吧!自己的未來靠自己打拼吧。好像又要到了報稅的季節的樣子!覺得繳稅給這種政府很心痛嗎?不妨考慮定期捐贈弱勢團體吧,捐款的發票可是可以拿來扣稅的喔 ,至少把錢捐給有需要的人,而不是送給放到自己口袋的政客 ^^

2006-04-21 01:44:36 補充:
[不同意見]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7條第2項扣除額所示: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中略)…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後略)因此,凡是依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並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成立之公益慈善機構團體所開立之發票,均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

2006-04-21 01:45:39 補充:
[同意追日大大的說法]不過,在下同意「追日」大大所說的:「除非對你所捐贈的團體很熟悉瞭解。要不然捐出去的錢到哪兒了,都還不知道。」建議在捐款時,注意您所捐贈的單位。當然,若閣下對捐募活動或單位有疑慮時,可洽詢社會局或內政部社會司查詢該活動是否曾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或可要求勸募團體出示核准募款之公文。以免您的愛心從A的口袋掉到B的口袋,那就沒意義了 ^^至於由政府機構所設立之賑災捐款專戶 … 原則上在下不太喜歡那個…也從來沒捐過。為什麼??去問問那些白痴又蠻頇無能的政府官員吧…

2006-04-20 16:11: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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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0 11:00: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arl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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