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法律問題 我要清償票款強制執行.就是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車子.可是法院又寄通知要我補正債務人的車輛停放何處.還有要把當初裁定的本票寄回請問..
1.我要是不知債務人他車停在哪怎麼辦.那個人居無定所.而且就算找到車在他住的地方.我通知法院他車停放哪邊.或許他隔天又換位子停了.也或許他隔天把車開去他工作的地方.(他工作地點不一定)法院找的到嗎??
2.本票不是裁定了嗎為何還要把正本的本票給法院??
3.我想知道要是法院找到車子了.那他會怎樣拍賣他車子??
4.要是拍賣車子的錢還不夠還他欠我的本票錢要怎麼辦??
2006-04-19 05:37: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台灣人的回答.可是我要是找不到債務人的車那該麼辦阿我要如何向法官提供??
2006-04-19 07:33:54 · update #1
找不到他的車.那法院不能向警察通報嗎.就是要警察幫忙找阿.就像是贓車之類.例如臨檢時阿.對不起問比較笨的問題=.=
2006-04-19 09:02:12 · update #2
1.查封動產必須實施占有,所以法院會寄通知要你補正債務人的車輛停放何處,以便能現場查封汽車!你須引導法院執行人員﹙書記官或執達員﹚去現場查封汽車﹙俗稱抓車﹚。
2.聲請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所以聲請強制執行狀上,本該就需附上證據正本,法院用意很簡單,就是怕你又把正本拿去執行債務人另一項財產,因為本次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結速,或許此次拍賣價金已足夠償還你的債權金額了!毋庸影響債務人太多。
3.法院找到車子:
依強制執行法第 47 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 標封。
二 烙印或火漆印。
三 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強制執行法第 54 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
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 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 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 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
五 查封之動產保管人。
六 保管方法。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
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強制執行法第 57 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
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
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4.要是拍賣車子的錢還不夠還他欠我的本票錢要怎麼辦??
法院會核發給你債權憑證,你可去國稅局聲請債務人有無其它財產及所得﹙聲請費用供2,000元﹚或待其將來再有其它財產及所得時,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繳執行費,但須注意要5年中斷時效﹚
2006-04-19 06:43: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你不知道,法院更不可能知道
2.執行到後段時,法院會要求陳報債權證明的原本,本件就是您的本票正本
2006-04-19 06:59: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日常生活中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