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耐心看完有點長 欠我錢的朋友是在94年1月份跟我借30萬 94年4月份跟我再借10萬跟40萬 94年10月又再借45萬 都是我跟我先生銀行信貸和現金卡轉出來借他 那時候因為信任所以沒有寫下任何借據或本票((也不知道他公司情況這麼糟)) 借的時候他開公司票30萬3張給我 ((之中他有還我錢陸陸續續38萬)) 但是開的都是她丈夫名下公司票 94年11月份那間公司倒閉 那時候他跟她丈夫都已經跑路 後來他再度出現 不過那時候他們已經離婚了 我問過朋友~他們說這張保管條沒有效用!但是我好不容易找到對方寫保管條(我知道保管條其實是民事責任) 而且在當下**上又寫下協議書!!然後大家簽名蓋手印 他就把公司票收回去了!只剩下當初匯款給他的45萬匯款單~ 其餘都是現金交給他 但是我每筆領出金額存簿都有整筆領出給他 所以我知道哪筆錢是借給他的 協議書之稅金是我們夫妻93年度給他公司報個人綜所稅 金額也不低 所以稅金才會到達13萬
我所想問的就如同我的標題 請大大告知我的疑惑好嗎~!
保管條
本人OOO(我)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於95年4月8日將現金新台幣捌拾貳萬元整交予OOO(他)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代為保管 並請於95年4月九日如數歸還 如預期未歸還 願擔負法律上之責任 恐口無憑 特立本保管條以茲證明
寄託人OOO(我)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地址OOOOOO
受託人OOO(他)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地址OOOOOO
見證人OOO(他婆婆)身分證字號(老人家記性不好沒寫但簽名是他婆婆親筆簽名)地址OOOOO
見證人OOO(我丈夫)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地址OOOO
中華民國95年4月8日(只要有簽名與字號都有本人蓋手印)
協議書
本人OOO(他)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因於95年4月8日受託保管OOO(我)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新台幣捌拾貳萬元整 因到期日無法歸還 協商自民國96年4月份起每月攤還新台幣一萬元到保管金額清償完畢 另因稅金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整屬OOOO有限公司之債權 此比本人OOO(他)願將之代償 但此筆稅之金額償還時間需在保管金額償還之後歸還 恐口無憑 雙方特立此據
債權人OOO(我)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
負債人OOO(他)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
(只要有簽名與字號一樣都有蓋手印)
1保管條內容 保管時間有說不可以一天嗎?一天錢就不算數嗎(朋友聽到跟我說的)
2見證人(他婆婆)年紀大記性不好沒寫字號但是有蓋手印有效嗎?
3可是保管條所寫的日期跟當初借款日期不一樣 有效嗎?
4協議書這樣寫有效嗎?
5要是有效 我該如何去走法律途徑來保障我自身權益?
6他婆婆是見證人 也算是保證人嗎?(好比我的丈夫是見證人一樣意思)我是聽到要是同樣是保證人也可以採取法律途徑
保管條跟協議書是分開寫的
要是這保管條無效 我想對方也不會願意在簽過(因為他被我們堵到不得不簽 說不定他現在又搬家了 他要躲好多人債務 我們要生活工作沒時間一直堵他 他也沒住在他戶籍地 那只是設籍而已 房子也是租的 市內電話和手機根本不是他名下 也打不通了應該是換號碼了)
保管條金額是他東扣西扣剩下的 而且它根本不願支付銀行所衍生出利息 我們還有一各6各月大的小孩嗷嗷待哺~~唉!!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幫我回答這些問題 希望能越詳細越好要是哪方面我沒注意到的也希望大大提醒我!! 我現在過的真是水深火熱 碰到這種XXXXXXXXXXXXX
2006-04-18 01:06:4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早再寫保管條那一刻就已是撕破臉!要不是被我堵到他根本不願意簽~還用去警察局找警察作證恐嚇我們!就是因為我們答應去警局他才寫給我們!陸陸續續還錢(38萬)的意思是 他是出事之前每個月還幾萬塊 不是一筆還清!作證?偽證?意思是證人會說我們造假?還是時間不對(可以說明詳細點嗎)? 但是他婆婆知道他有跟我們借錢 不然他婆婆為何願意當證人!我們也沒有逼迫 再來現在我不可以拿保管條先去法院裁決嗎?只是想保障自己而已!
2006-04-18 18:41:11 · update #1
我當然知道能拿回來多少算多少 他們要是有心解決問題不躲避逃避可以讓我放心找到人~我還需要叫他寫保管條嗎?欠我錢比我還兇還要嚇我 還皮皮的東扣西扣不付利息(我們是跟銀行借貸 銀行不會跟我們收取利息嗎)請大大回答能盡量詳細就盡量詳細 我真的沒辦法很頭痛
2006-04-18 18:41:25 · update #2
水瓶人:可是你說必須要等一年後 他不履行才可以去法院不是嗎?我還是霧殺殺
2006-04-18 20:52:23 · update #3
作證?偽證?意思是證人會說我們造假?還是時間不對 ?當初就是因為信任沒寫 這次好不容易堵到才願意寫 匆忙之中沒有想到這麼多 而且分好幾次借 那豈不是要寫所有日期 所以說日期不對 就無法證明他欠錢嗎?可以說明詳細點嗎? 但是他婆婆知道他有跟我們借錢 不然他婆婆為何願意當證人!我們並沒有逼迫 反而是他自己叫他婆見證的~!
2006-04-19 22:21:58 · update #4
雖然知道不會還錢 但就是因為信任導致現在 我當然不甘心 所以我當然能告她追債一輩子 我也要追著他 他要是昧著良心不怕報應 我就看他小孩以後會有什麼好下場~!
2006-04-19 22:27:18 · update #5
1.只要受託保管時間不限定
2.重點是證人屆時會出庭作證?而且是針對事實作證或偽證
3.表示之前借款都已清償後又重新向你借相同金額或之前借款金額重新續借,因為對方無法提出已經還款的證明
4.表示你同意債務人分期攤還債務的償債計劃,但是你沒有註明結束期限及連帶保證人,依據內容每月一萬元,要還82個月,約七年
5.原本保管條是屬於刑法中的侵占罪,因為你又簽下債權償還協議書,所以只有等債務人未依規定履約還款時,你才能依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書及債權憑證(每五年更換一次,並可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最後告對方侵占罪,雙管齊下
6.見證人與保證人在法律上完全不同,證人只是單存知道這件事而已,而保證人則需要因債務人無法履約後負起全部責任
**建議你:重點是對方能還多少錢你都接受吧,因為一方面減輕你的負擔,另一方面撕破臉對你完全沒好處ㄛ
2006-04-19 00:18:12 補充:
個人建議你冷靜處理眼前你自己所遭遇到的問題,遠重於你追債務,因為還不還錢在對方,銀行是不會手軟的,只要記得要從法院得到債權憑證保障自己,追她追債一輩子,相關民事訴狀問題可前往司法院網站或親臨法院訴訟輔導科免費詢問
2006-04-19 20:58:05 補充:
只要一次沒有履約付錢,就寄存信函到戶籍地(雖然沒人收退回),因為債務人沒有按址居住且也未事先告知你遷住何處,明顯有逃避債務之事實,檢具債權及郵局憑證前往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同樣因無人簽收支付命令,於送達三個月期滿後(請主動與書記官保持聯繫),向法院聲請轉為起訴案件,接著法院會擇期開庭審理,因對方不出庭,所以法官會以一造辯論終結(依你單方面所陳述)裁定債權憑證給你.(應該要花費半年左右的時間,因為相同案件非常多)
2006-04-18 02:2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瓶子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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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2:13: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要去告侵占,沒有效果又浪費時間,還會被罵。
2006-04-18 10:58: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