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一:如果大陸太太和你吵架離家出來十幾天,也沒有消息也不回應,報也登了,  失蹤也報了也不出來辦離婚人還在台灣,你要怎麼辦?有辦法逼我太太出   來嗎?
二:現在知道是他老板娘教壞他聯合我岳母把他藏起來,安排工作只是沒有明確  證據問他們又打死不說怎麼辦?他老板娘也是大陸人,離過三次婚了在台灣
三:請善心人士提供我方法,我這樣真的被人吃的死死的!他老板娘在開餐廰我  岳母在打工有工作證,我有辦法可以反擊嗎?
四:我去法院申請履行同居義務開庭時可申請單方辨論嗎?
五:如果要找警察常去找麻煩的話要用什麼名義呢?因為他老板娘靠勢他認識很  多小警員?

2006-04-16 18:00: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一造辯論可以嗎?

2006-04-16 18:03:24 · update #1

3 個解答

先針對第四點回答, 法院會為通知您太太, 因為通知送達地點就是您住家, 故他可能收不到, 但並不影響法院開庭, 因為法律不保護不遵守法律的人, 他在台住所應與您一起, 若他不出庭, 法院會以缺席判決, 聽取您的說辭其他部分您岳母若無違法您是不能對他如何的, anny的方法可以把他逼回大陸, 可是就如先前說明過的, 您反而不能以不履行同居義務判決離婚, 故這點要注意, 詢問法院義務律師其他重大事由婚姻不能維持這點如何進行, 看能否符合

2006-04-19 19:32: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4-10-20 21:22: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MKTYSRNHWSV 1 · 0 0

剛好在查看相關法規~希望以下條文對你有點幫助...

"""無同居之事實"""
第二章 第十四條 第九項~ 依親居留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有行方不明紀錄""" 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第二章 第十五條 第二項~ 自其出境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建議...直接請警方抓人並判決離婚將她遣返吧!!
遇到如此惡劣的一群大陸女人...相信法律一定會保障你的!!!
((這些只要錢卻忘恩負義的大陸女人...實在可惡...))



以下為條文~供參考!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二章 依親居留

第十四條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未經許可入境或未經查驗入境。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三、依親對象死亡。
  四、與原依親對象離婚。
但與原依親對象於十日內再婚或離婚後經確定判決取得、離婚後十日內經協議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者,不在此限。
  五、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經撤銷。
  六、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七、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八、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九、未通過面談或申請人與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
  十、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十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十二、身分轉換為非大陸地區人民。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按捺指紋。
  十四、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符申請條件。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者,其申請案除依前項規定不予許可外,並自其出境或事後查覺之翌日起三年至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其申請案除依前項規定不予許可外,
並自其出境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有逾期停留情形者,其申請案除不予許可外,
並自其出境之翌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但其申請案有數額限制,且逾期十日以內者,依規定排至數額時間,
每次延後一年許可;逾十日者,不予許可。

\伍、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二章 依親居留

第十五條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二、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曾有犯罪紀錄。
  四、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五、未依規定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六、未依規定更換保證人。
  七、健康檢查不合格。
  八、其他不符申請程序。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其申請案除依前項規定不予許可外,
並自其出境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其申請案除依前項規定不予許可外,
並自其出境之翌日起三年至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2006-04-16 22:20: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ny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