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行的法律中 跟 ”遺產 繼承” 有關的法條為何?3Q~
2006-04-15 08:10:1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甘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故繼承人辦理繼承權之拋棄,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備妥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以書面(陳報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存證信函)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二、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故二至四順位之繼承人,非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繼承權,需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依序取得繼承權後,方有拋棄繼承問題,故並非所有第一至四順位之繼承人均可同時拋棄繼承權。
三、被繼承人之親人中有權繼承者,僅限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親屬,故此等親屬才有拋棄繼承權之必要。
2006-04-15 08:12: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幸福小晨 3 · 0⤊ 0⤋
您應該直接看民法就好了買一本六法全書吧
2006-04-15 08:54: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