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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在法律上來說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那他算什麼呢?可以算是委任人嗎?因公共問題而導致的損失?又該怎麼依法求償?

2006-04-15 09:27:5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sayhi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管委會成員乃由社區每年招開區分所有權大會時經全體住戶推舉或選舉而產生之,因此在委員個人身分仍為住戶,但委員會是因公寓大廈而組合成其具有社區之管理權故純屬義務管理性質.相對的政府針對公寓大廈問題產生眾多於是在立法上即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賦予管委會的管理職權計有十三條,另又相對於管委會的行為約制有懲罰條款,這些在條文中都有明確規範到.至於社區的管理人即由社區管委會決定任聘哪一家管理服務公司來管理社區大樓,因此在社區公寓大廈裡執行面大都由管理服務公司來處理,所以有些社區管委會很笨,自己的責任重卻讓管理服務公司的人隨隨便便在管理自己的大樓,而當起地下委員.就妳所提公共區域問題的修繕處理,這些也都屬於管委會的職權,他們是一定會被處份的不然會被處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2006-04-19 07:56: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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