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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買法拍屋,結果被鄰居檢舉違規使用地下室,問題是當初點交ㄉ時候就已經有隔間使用也有門窗,現在要後繼者負責,這還有沒有公理阿?後面買ㄉ人就那麼倒楣嗎?法院跟前手跟起造人都不用負責ㄉ?就可以違規以後拍拍屁股就走,讓後面ㄉ人幫他ㄇ擦屁股??那以後誰還敢買法拍屋?連法院都沒辦法給人民保障ㄌ!!!法拍屋也是一種消費行為阿!!遇到問題卻沒有任何人可以幫忙,連消保法都不在這ㄍ範圍之內!!

P.s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8項有沒有辦法??

2006-04-14 09:05:5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ㄍ檢舉人ㄉ老爸就是起造人,但已過世,難道沒有一條法令說直屬血親需負責嗎?

2006-04-14 09:40:07 · update #1

4 個解答

法拍屋的執行單位是民事執行處,它的職責負責執行外,有爭議的部份,秉持「形式上之審查,不做實體上認定」;所以有一些拍賣的標的,可能會面臨被拆遷,如頂樓違章建築或其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像台端的地下室問題,它是不負責拍賣後爭議糾紛。如果您覺得不合理之處或權益有受損時,您要另向民事庭提起訴訟,明是非,辨正理,它才會給您做實體上的審判,只不過它只能給您判決書;您勝訴要執行時,又要回到民事執行處,這是我們法院旳二輪制。檢舉人的老爸就是起造人,雖然已過世,但除非檢舉人抛棄繼承,否則他父親對您有損害時,您可以向繼承人求償。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4-15 17:53: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如果想要認識法拍屋,法拍屋各項資訊或法拍屋入門實戰研習研究,這裡記錄了法拍屋的點點滴滴,可到這裡逛逛唷!www.815.com.tw
法拍屋十數年法拍經驗

2008-03-24 21:28: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以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05-12 07:42: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買法拍屋其實法院不做任何屋損.瑕疵.或是增建拆除的的風險的擔保.
這在筆錄上應該都有說明.就像宜蘭上次買到屍骨在屋內一樣.法院都是
一句話.請買受人自行察清楚.所以你買這個情況.說真的.只能認了.

2006-04-16 20:09: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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