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親愛的大大:
同一種一模一樣的商品,
A公司在大陸有專利並且在大陸有工廠生產,
B公司在台灣有專利並且在台灣有工廠生產,
那麼請問
C公司可以將大陸公司的商品批發進口至台灣銷售嗎?
會侵犯到B公司的專利權嗎??
WTO有沒有保護A公司的專利可以跨國銷售,而不會
侵犯到B公司的專利呢?
2006-04-13 07:24:43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lin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沒看過兩家的專利詳細內容,但是產品相同,這是確定的。
2006-04-13 12:51:33 · update #1
若c公司真的很想進口至台灣銷售的話,要怎麼做才合法呢?
2006-04-15 19:59:59 · update #2
的確,專利具有"屬地性",故其法律效力會侷限於提出申請的國家內,因此是否有構成侵權,原則上需論就產品是否落入使用國家內相關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一般需透過專家鑑定程序),也就是說即使主張優先權,亦需於使用國家提出申請(半年到一年的優惠期限內),以下謹回答您的問題:C公司可以將大陸公司的商品批發進口至台灣銷售嗎?會侵犯到B公司的專利權嗎??Ans. 由於專利具有排他性,其排除非專利權人使用的權利主要包括:製造/販賣/銷售/進口等權利,因此若C公司(非專利權人)進口至台灣市場(無關產品的來源為何),當然首先須面對B公司專利權的挑戰,不過這裡請注意,侵權分析應以B公司實際申請說明書的申請專利範圍與C公司的產品比較,而非兩造實際的產品,因B公司產品本身不見得每個部分皆具有專利,通常每一技術皆會包含習知技術的部分,除非是開創性的全新發明(實務上很難),故原則上是需要透過專家鑑定程序來確認C公司產品是否對B公司的專利構成侵權。WTO有沒有保護A公司的專利可以跨國銷售,而不會侵犯到B公司的專利呢?Ans. 基本上WTO的會員國間專利的優先權主張,係秉持著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說你承認我,我相對就給你優惠,但是還是得提出申請,且優惠日期是有限制的(依各國的法令而略有不同,大部分是一年),因此以您的案例,若A公司沒有在一年內於台灣提出申請,當然有侵犯B公司專利權之虞,除非能舉證自己為技術的來源者,同時需有A公司經合理防範,但仍因B公司竊取技術秘密,而使A公司申請日晚於B公司,否則當有喪失新穎性的疑慮(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參照)。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
利:
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 因研究、實驗者。
二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
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第五十七條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 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 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
,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
權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四 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 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
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使用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內繼續利用;第六款得
為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2006-04-17 16:14:35 補充:
(1)找尋在銷售市場所在地擁有專利之專利權人提供合法授權(記得要請對方立約負權利瑕疵擔保的責任)。
(2)找尋該技術的相關專利進行迴避設計,但此舉必須自行負擔侵權的風險,但相對獲利亦較高(利潤少被剝一層皮)。
2006-04-15 07:28: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ebert 6 · 0⤊ 0⤋
你所描述的問題非常有趣,如果A公司及B公司的專利產品都來自於同一個專利人以非專屬授權模式授予實施專利的權利,那麼當然可能產品會是一樣的,如果不是,那必然有一家的專利是可舉發為無效的專利。所以首先看誰的專利是先申請的,然後舉發。如果大陸A公司的專利是先申請的,那麼也不必管這麼多了,就放心進口賣吧!保證沒事,因為後申的專利一定無效。當然,還是要舉發B公司台灣專利滴,這樣更安全。
2006-04-19 17:22: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我們不是相同廠商,而是c公司耶
2006-04-14 07:53: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in 2 · 0⤊ 0⤋
不知道發問者是不是其中一家廠商,假使您問的情形存在,應該有機會以其中一件案件將對方之專利權撤銷
2006-04-18 17:11:00 補充:
假使A廠商之申請日在B廠商專利案公告日之後,C廠商還是可以具以將台灣專利撤銷
2006-04-13 20:08: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Às¦¨ 2 · 0⤊ 0⤋
專利有「屬地主義」所以不行
但是在實務上,AB兩者申請專利的時間先後
還有專利主張的內容都是在判斷是否造成「實質」侵權的法律問題
「專利」這種法律保護 通常是「恫嚇」效果大於「實質」效果的
比較好奇的是,AB兩公司是「競爭公司」嗎?所謂「一模一樣」的商品
還有專利主張內容也會一模一樣嗎?
不過台灣與大陸的專利好像都沒有「優先權」,而且兩國的法律位階的問題
好像還要靠其他部門協調耶~(海基、海協吧!)
2006-04-14 13:12:44 補充:
那就該仔細看看專利內容喔~還有是哪一家公司先申請?而且還要注意「公開」的日期,不過「公開的定義」就很難認定一般來說已公開的專利,後人再拿去申請就尚失所謂「新穎性」,就有機會被撤銷專利.還有比較不利的一點是,拿大陸製品回銷台灣,打擊國內產業~.........這會不會形成另一種壓力啊~(毛巾業者的怒吼才過沒多久)
2006-04-13 09:32: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Jason 4 · 0⤊ 0⤋
答案是不行,c公司將a公司的商品賣至台灣,會侵害b公司專利。
因為專利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專利的範圍係以法制區(國家)為單位
2006-04-13 12:49:01 補充:
wto沒有提供你所述的保護
2006-04-13 08:48:2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我想出去玩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