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我知道緩起訴不算有前科,
但是會有記錄,
警局的電腦裏的記錄會刪除嗎?
因為之前聽說只要不犯刑法,
在警局電腦的記錄五年還是七年後就會刪除,
請問這是真的嗎?
有相關的條文嗎?
謝謝!
給你20點喔…謝謝回答
2006-04-12 04:08: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何謂「緩起訴」?
「緩起訴」,顧名思義係指暫緩起訴。目的,係為落實「微罪不舉」之精神。前題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確定,若罪行是否成立尚不確定,是屬不起訴或無罪之範疇。
被告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斟酌,認為被告有悔意,犯後悔改知錯,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而為「緩起訴處分」,或被告犯後態度惡劣,則不予緩起訴為宜。大部分緩起訴處分內容,係要求被告為某些作為或繳納一定金額,例如:處分被告至某公益團體,做一些公益行為,或繳納一些金錢給公益團體,如果被告不遵守,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重行偵查案件。所以,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處分前,一般會先詢問被告的意見。
緩起訴,也算是「定一個期間」(一年至三年),觀察被告是否真具悔意?執行緩起訴處分行為期間,是否循規蹈矩?讓法律的處罰性有個猶豫的效果,一方面給被告一個機會,另一方面也疏解案件累積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八種事項:
一 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二 命被告立悔過書;
三 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命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命被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被告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緩起訴處分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得提起再議,為緩起訴處分之檢察官亦須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踐行「職權聲請再議」。若高檢或高分檢的檢察官認為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時,會將再議駁回,此後,緩起訴處分即告確定。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案件移至檢察署執行科,由執行科另發執行通知被告,執行通知內載明,受執行人應於何期限內做何事及繳納罰金
2006-04-12 08:35:27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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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記錄..
老實跟你說
雖然我沒有實務經驗
但是以前聽人家說
記錄是"不會消除"的
只是譬如把檔案保密或是備份~
然後說以前的記錄消除了~你想那不是一樣嗎
只是要查的話要有一定程序
緩起訴只是換一種名詞吧~比前科好聽一點
2006-04-12 08:36:3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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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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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會留下前科那也是錯誤的想法!
筆者有不少在法律界服務的朋友,這些人有閱過卷的律師或是擔任過刑事庭的書記官或是法官助理,他們都異口同聲表示:不管你犯何刑案,只要有經過偵查,有分案其最後如何結案不管你都會留下資料,筆者說是資料喔不一定是前科,例如:若你看某人不爽海扁他一頓,有分案偵查,即使後來不起訴,或雙方合解,抱歉!你已留下資料了!上面會顯示某年某月某日,某案號。案由。不起訴終結等…………。但不是前科喔
2006-04-12 08:37:27 補充:
筆者在台北地方法院工讀時,見過很多青少年前案紀錄表30幾頁,八成都是吸毒,只要吸一次毒,送至地檢署,抱歉!送一次,留一次資料,送越多次,當然資料更厚!
總之,歹路不可走,現在的作法是,不論判決有罪無罪與否,只要經過檢察官起訴的,就一定會留下刑案資料……不論是公訴不受理,緩起訴,當事人間和解,甚至少年的其他資料及處罰方式都會顯示出來(假日輔導。訓誡……。等)
至於所謂的不留前科,只是少年犯資料部分會註明要保密,屬於塗銷資料,至於該怎麼塗銷簡單,就是在你的記錄資料旁邊蓋個章,章上面寫「塗銷」!(這…。真是個黑色幽默!)
2006-04-12 08:38:44 補充:
至於少年犯罪的資料,警察機關能不能調到筆者不清楚,但法院應該是看得到的…。所以,雖然olg犯罪有很多人都因為年紀太小,所以被不起訴處份,或雙方和解,只要賠錢了事,對方撤回告訴,旦不論如何,傷害都已造成,你曾經做過違法的事,這記錄都會跟者你,以後等你出社會要找工作,如果想當公務員或進大企業做事,甚至想做公眾人物,這份不名譽的資料會讓你無法錄取或無法陞遷,而以後萬一又不小心進了法院,這份資料會影響審判法官對你的看法和判決,絕對不能以為這沒啥大不了的,到時後悔莫及
2006-04-12 08:38:59 補充:
但不是前科喔!筆者在台北地方法院工讀時,見過很多青少年前案紀錄表30幾頁,八成都是吸毒,只要吸一次毒,送至地檢署,抱歉!送一次,留一次資料,送越多次,當然資料更厚!
2006-04-12 08:39:44 補充:
上面是網路轉貼的文章~
2006-04-12 04:24: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317 1 · 0⤊ 0⤋
除了少年犯罪依法在一定的時間時,法院會既通知請警方將該員的少年前科資料塗銷,這樣才會沒有紀錄,為的是要保護尚未成年的青少年們能有自新的機會。一般成年疑犯不管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等只要有進入司法程序,警方的電腦就都可以查詢。前科資料僅供警察內部參考,除非有不肖份子外洩,否則不可能會外流,因此不可能會有人知道某人的前科資料。前科資料司法體系的人都可以查的到,但是僅限於辦案才會查。
2006-04-12 05:04: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佳隆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