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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繼承\"是這一次我們公民報告的主題,
可是公民老師除了要我們簡介以外,
還要附上相關法條,
這對於念自然組+隊法律完全沒有概念的我來說,
真的是太折磨我啦!
請各位還懂一點法律知識的仁兄高抬貴手吧!

2006-04-11 18:57: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taiwan1988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第一一三九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一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一四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一四二條 刪除 第一一四三條 刪除 第一一四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一一四五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一一四六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其餘請參考http://www.ychbo.gov.tw/ychbo-b09.htm 民法繼承篇或以繼承二字搜尋知識會有很多的

2006-04-11 19:48: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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