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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親戚在約20年前,他的妻子離家後再也沒有回來過.也沒有盡到撫養小孩的義務.而且對方並不願意離婚,只好走法律途徑來訴請離婚.請問一下:
1.如果要以惡意遺棄的名義來離婚的話,需要什麼證據或證明嗎?
2.一定要請律師來幫忙辦法離婚手續嗎?
3.若可以不用律師的話,我們需要自備什麼正式文件才能訴請離婚?
4.判決離婚的程序為何?
5.需要人證嗎?

2006-04-10 06:10: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明姬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依照個案所述,建議以民法第1052條-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或1052條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1.左鄰右舍,親戚小孩皆是最佳的證人2.只要證據充分,一般之離婚訴訟是不需要聘請律師的3.訴訟程序:書寫判決離婚訴訟文-->向戶口管轄之地方 法院投遞-->等候法院開庭PS.訟訟文有一定之格式,請向各地方法院訟訟輔導科洽 詢,訴訟輔導科亦有義務之書記官可供法律相關問題的諮詢和書寫訴訟文之諮詢.PS.訴訟文寫得越詳細越好,不過最主要的訴訟目的必須  在開頭時就要寫明.4.判決離婚之程序:第一次開庭(原被告攻防)-->第二次  出庭(傳喚證人)-->第三次開庭(宣判或提出上訴)一般離婚從開始進入司法體系到判決確定約需半年至10個月左右.附註:民法1052條相關規定如下: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6-04-10 10:01: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平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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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5 18:59:5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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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5 13:53: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訴訟主任 1 · 0 0

根據民法第1001條前段「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可據此起訴請求履行同居。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一段時間他還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起訴請求離婚。

2006-04-10 13:34: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1:需要證明如當初離家時是否到警察機關報案,是否刊登報紙?
2:如訴請離婚判決確定,不用律師
3,4可至轄區法院民事庭或地方簡易法庭服務處詢問
5:原則上要,法官開庭時會詢問,但最好不要是親屬,才有公信力

2006-04-10 06:45: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可道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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