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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華納電影票兩張
之前公司福委發的團體優待券
日期是2006/04/06
忘了時間,最近才發現已逾期
票上是有註明,逾期失效
但我記得好像這種票券不能註明有效期限?
消基會還是壹週刊有過相關報導
還可以使用嗎?還是可以貼錢使用?

2006-04-09 21:00:4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如果您手中的禮券有以上問題,可以爭取到什麼權益呢?
(一)禮券過期:
根據以一般消費者身份去電詢問7家有設定使用期限的業者,發現「台北君悅大飯店」及「華納威秀影城」表示:過期的餐券、電影票即不可再使用,因此無法提供消費者補救措施;根據消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若業者所設定的條款內容,將導致該契約目的難以達成者,可推定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其餘5家業者則表示可提供更換新禮券或延長使用時間的辦法,不過,在這5家中,僅「西雅圖咖啡」老饕券記載,如已超過有效期限,可去電要求處理。

不過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未有法律特別約束者,至少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所以消費者可據理力爭。

(二)禮券遺失:

根據以一般消費者身份去電詢問14家本次調查的業者,發現全數業者均表示,禮券遺失無法讓消費者掛失,理由不外乎是無記名、視同現金遺失不可能要求業者負責等。但禮券為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因此依據民法第725條的規定,持有人有權掛失。

(三)不可兌換現金、排除與優惠活動併用


假設消費者購買禮券時就有小小的折扣,且於很短的期間內就消費完畢,則確實是有得到利益,但若消費者長期持有該禮券而未使用者,則相反的業者已經把消費者預付的款項拿去周轉或投資,但是賺了由業者獨吞,虧了倒閉跑人!其不公平顯然可見,因此該折扣的本質根本不是折扣,而是業者向消費者預收款項的「預付利息」,尤其倘若購買時並沒有折扣,則限制不找零或排除與優惠活動併用的理由何在?



消基會呼籲

(一)對政府主管機關
(1)儘速公佈施行「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業者進行履約保證並破除種種業者自行訂定的不合理限制。

2006-04-10 07:30: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77 2 · 0 0

有價付費的優惠票券一旦超過優惠有效期限,將被取消優惠資格,若欲使用需持票券至現場售票處支付手續費每張票30元即可使用。
這是華納網站上的答客問上回答的,真的有人補30元嗎?

2006-10-25 10:40: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辣妹新 5 · 0 0

我也是4/6號的
但是我朋友拿兩張去看
他們跟他說過期了
然後可以看到這個禮拜就不行再看了
所以應該是可以過去看看他們的說辭如何
總而言之就是先不要丟
因為法律已經在努力的修法了

2006-04-22 22:30: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的也是4/6到期耶~也是忘了去看了

2006-04-12 19:43: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目仔 1 · 0 0

既然已經超過使用期限 那當然就作廢沒用了啊 就跟鮮乳過期一樣不能喝了 (雖然你要硬喝也是可以)

2006-04-09 21:33:0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公主遺忘的安揚小王子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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