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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提出)
請\"別找\"知識+的發問
我爬過文也都是我的說法
但我寫公民題目時解答說交付公民投票
我有點忘記了希望手上有資料的人跟我講~謝謝!!
解答好的話馬上選最佳!!

2006-04-09 12:00:4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uplicity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另參考第4條(立法院)、第5條(司法院)} 所謂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就是公民複決的意思。所以綜上條文而言:總統或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再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總統或副總統解職後所形成缺位,再依補位,補選方式產生.這與立法院提出罷免案,再經公民複決罷免方式是不大一樣的.

2006-04-09 12:41: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櫻櫻美代子 7 · 0 0

大哥~你完完全全沒回答到我要的...是怎樣= =

2006-04-09 16:43:17 補充:
好~你才是我要的

2006-04-09 12:26: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uplicity 4 · 0 0

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國安定與進步的基礎,台灣在憲政體制的穩定環境下發展,才能開創出今日的民主成就和經濟繁榮。

  雖然如此,我國憲政道路其實至為崎嶇:自行憲以來,國家即長時期陷於分裂的狀態,而進入動員戡亂的階段,歷時四十餘年。而後,為因應外在環境的重大變化,我國在朝野政黨合作之下,先後進行了六次修憲。在憲法本文不變的情況下,透過增修條文就「合理調整國會結構、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確立雙首長制、推動精省,到國大虛級化與建立單一國會」等重大議題進行改革。經由六次修憲所進行的改革,中華民國憲法已經更能適應自由地區的國家發展需要,並奠定了台灣地區政治民主化的成功基礎,也進一步落實了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

從民國八十年迄今,國民大會所完成的六次修憲,除民國八十八年的第五次修憲,因程序瑕疵原因致未能生效外,其餘各次修憲的成果,均能符合我國國家發展需要及民眾高度期望,不僅貫徹政治民主化,實現主權在民的理想,開啟政黨政治新局,並能肆應時代潮流與環境變遷,落實人民權利保障,規範兩岸關係等,對於促進國家憲政發展、民主政治和人民福祉,實具有重大之貢獻。

2005年6月,同年5月選出的「任務行國大」對2004年8月下旬立法院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進行複決權之行使,此為第七次修憲。

第七次修憲的重要改變如下:

1、 立委席次由現行225席,減半為113席,任期由原先之3年改為4年。

2、單一選舉兩票制的立委選舉制度。

3、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交由公民複決決定。

第七次修憲對兩岸關係最大的影響是前述的第3點改變,即一般所說的「公投入憲」。公投入憲潛藏著無限的可能性,有人認為此乃為未來台獨之進行或實現,取得憲法法理之依據。

2006-04-10 08:06:07 補充:
第2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006-04-10 09:10:23 補充:
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006-04-09 12:23: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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