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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婚姻上男方有外遇..對象是大陸ㄉ一個女生..但沒有確實ㄉ證據(手上只有通聯紀錄)請問有相關ㄉ條文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嘛?
2.如果那女生生ㄌ一個小孩(並沒有入戶口...也就是說私生子)....請問這小孩一樣擁有婚生子女ㄉ權利和義務嘛?例如遺產分屬...等等
3.如果要告那女生...適用台灣ㄉ法律還是大陸ㄉ法律ㄋ?
4.可以拒絕讓私生子入戶口嘛?入戶口要夫妻雙方同意一同去辦還是只要一方就行ㄌ?
5.台灣ㄉ家庭有什麼可以爭取ㄉ嘛?
對不起問題很多....可是我真ㄉ好頭大...我不想讓家庭就這樣毀ㄌ
法律高手請多幫幫我...謝謝!!

2006-04-08 14:32:2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玩樂小熊: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期限是多久?

2006-04-11 18:39:28 · update #1

3 個解答

1.靠通聯記錄~可能不太有辦法喔...她可以用一些藉口...除非可以錄到對話內容

2.就繼承來說~是有的!!法律規定的⊙⊙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私生子也是直系血親唷)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其他至於子女的權利在民法第一零八四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力義務。
這邊問題比較多~如果妳先生的私生子向法院聲請DNA鑑定或是提出你先生的扶養證明~那會有很多問題...很難詳述...

3.這是有關於屬地適用之法律的問題~我沒學到民法的QQ"我國刑法是有啦~不過不知道有沒有適用~~不好意思...我在幫你問我們老師!再補回答唷!

4.所謂入戶口~是指認領吧QQ"
一般認領:生父與生母均承認該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親子關係,應附認領同意書辦理。
判決認領:生父母對生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有異議或無法確認,則向法院提起請求認領子女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應附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撫育認領:自幼經其生父撫育者,附生父撫育證明文件。視為認領!
認領登記不問子女是否成年,惟母親已去世無法填寫認領書約,似無法辦理一般認領,應以判決認領辦理,可提醫院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向法院提起訴訟,確定後再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後可仍維持母姓。

請問:非婚生子女要如何辦理,才能夠入在生父的戶籍內?若女方不願讓出,可否找調委會。參考http://www.nanhwa.gov.tw/new_page_65.htm (你可以來這看看!)

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應由父母﹝法定代理﹞共同申請,而戶籍應以實際居住地址為登記地址,無可授受,如屬子女居住住所意見有不一致時,當然應盡力溝通協調,協調不成時可由法院裁定或調解:「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民法1089條第二項﹞
聲請調解具有法律效果: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具有執行名義,當事人間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節省時間金錢:調解除勘驗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任何費用,調解期限,自聲請日起民事十五日,刑事七日。

5.這個問題很好捏...其實因為牽扯到屬地問題~所以會比較麻煩!!一樣在幫你問老師QQ" 4/11號會問~

2006-04-11 15:39:58 補充:
2.並不是說一定要領養他才可以繼承財產!!只要他在規定期限內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或妳先生對他的撫養證明~證明他是妳先生的子女~那他就享有遺產之分配權益!!!(辜政甫先生私生女一案~就是他們提撫育證明!!但DNA鑑定結果好像不是一一")3.由我們老師解說是說:可以告~但是若那名女子在大陸除非你人在大陸~且也不會在台灣的法庭審理!!也不一定會適用台灣之法律...4.補充:若夫妻之ㄧ方外遇生子~入戶口只要生父提出撫育證明或提出領養~另一方不得拒絕小孩入戶!!且單方面辦理入戶也可以!!5.這種外遇也沒什麼可以爭取的...頂多他來台灣你可以告他妨礙家庭跟通姦~你可以確保你的婚姻!

2006-04-12 03:12:59 補充:
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II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妳先生一直沒有做出認領的動作~~或是有撫育但對方無法提出證明~~那II之規定適用!!

2006-04-09 00:21: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熊 〃 5 · 0 0

1、只有通聯是沒有辦法採取法律行動的。那女孩子目前是在大陸還是台灣呢?你必須要有切確的通姦證明才可起訴喔!(捉姦在床)
2小孩妳先生如果有登記認養而且有DNA的證明那就擁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例如遺產...等等
3這是適用台灣的法律
4只需你先生一方同意即可
5如果你並不想離婚,而女方目前人在台灣,有切確證據後可將她潛返回大陸,而且不能再來台。而且這還關係到有關賠償的問題(賠償你這方面的問題)所以不論怎樣先有證據一切會比較簡單,如果還有問題可打電話給我,我是婚姻危機處理協會社工0953-609202我們的諮詢是免費的。

2006-04-11 13:15:10 補充:
如果你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你可於知悉孩子為你的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五年之追訴權時效,而不得提出告訴。 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你的戶口之下,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撫養孩子、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可。

2006-04-11 07:55: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仙人掌 2 · 0 0

關於問題一:
目前法律上觸及婚姻外遇時有什麼效果的規定不多,主要是民法跟刑法。而且所謂的外遇還必須達到通姦程度(與女方性行為),否則根本沒有任何規定。若男方有通姦行為,民法上可以請求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民法1052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以及離婚後緊接著的分財產、贍養費,另外若有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民法1056~1058)。而刑法上亦有處罰通姦的規定(刑法239)。
而要主張男方有通姦事實,是要舉證的,至於你說僅持有通聯記錄,除非他們的對話內容含有過去曾有性交之事實或未來將性交之約定,不然縱使是談情說愛,證明力上面是比較薄弱,恐怕法官不會採性。

社會上通常對婚姻關係都是勸和不勸離的,但是法律正好相反,是勸離不勸合。所以你若是想挽回這段婚姻,那建議不必考慮法律的規定。除非你拿離婚威脅他不再外遇,但感情用威脅的是否有用、可以長久,令人懷疑。

關於問題二:
所謂私生子是指男方與小孩間雖有自然的血緣關係(即所謂的親生父子),但因為不是在親生父母的結婚狀態下出生,所以在法律上並沒有親子關係,故並無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自然更無法繼承分遺產。但是該小孩一旦被生父認領(生父表示欲承認該小孩為自己的親生子女)(民法1065)後,就變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一般婚生子女就沒有差別了。
原則上生父都可以自由認領小孩,法律上甚至規定只要生父確有撫養該小孩的事實(如按時寄錢給小孩)時就視為認領。例外情形是小孩的生母係在與他人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生父不能認領,因為此時小孩在法律規定下是生母與其配偶的婚生子女,不能再被其生父所認領。(至於民法1066條規定生母或小孩可以否認生父之認領,學理通說認為必須該認領者並非小孩的生父時才可以)

關於問題三:
適用台灣的法律。雖然訴訟上若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方面,會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適用問題,不過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與台灣方面關係特殊,但大陸人仍視為本國人,所以這場官司是本國人對本國人,自然是適用台灣的法律。
至於要告那個女生(男方外遇的對象),原則上只能告刑法的通姦(如果確實能證明有通姦的話,當然如果他們都巳經有小孩了,那必定有通姦無疑),除此之外原則上無他權利可以主張,當然有極少數例外(例如那個女生與男方外遇是刻意報復女方,此時可以主張民法的侵權行為賠償),但相信例外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吧?(一樣要舉證)。

關於問題四:
你所謂的入戶口應係指將小孩登記至生父的戶籍門下,則自然必須是經過生父認領後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才有可能。而認領如前面所講的,生父單方面就可以自由認領,不必生父的配偶(就是你)同意。而若生父認領後,國家戶政事務上是強制要求於戶籍上記載該小孩的,生父的配偶甚至生父本人,都沒有權利拒絕小孩入戶口。

關於問題五:
如前所述,台灣的法律對婚姻關係是勸離不勸合的,所以你可以在法律上爭取的就是離婚以及離婚之後的相關金錢分配。此外,也許男方外遇後對家裡不聞不問,則你可以依民法1003之一的規定,向男方請求部分的家庭生活費用,不要讓他對這個家庭放任不管,變成家庭生活費用都你在支出。又若男方長時間在外不回家時,你也可以依民法1001條之規定請求他履行同居義務。又你與他最後若離了婚,你們之間親生的小孩你也可以盡力爭取扶養(即監護權)的權利(民法1055、1055之一、1055之二),實務上法院多判給母親居多。
至於若你想維持這個家庭不要破碎的話,我想這巳經不是法律問題的層次了,而是要靠你的人生智慧,作適當的判斷。我只能鼓勵你,不要慌張與難過,如果外遇問題這麼好解決,目前台灣就不會有太多外遇一再發生,太多家庭終究破碎。靠你的大智慧解決吧,不過要有耐心去觀察現況是什麼,如果男方還有心在這個家庭上,你可以作些什麼舉動挽回他的人,如果男方確定巳經無心維持這個家了,那你再怎麼委屈求全到最後還是一場空。

2006-04-11 01:08:06 補充:
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指對私法關係而言。如果是要適用刑法,尤其是針對通姦罪,完全是看犯罪地(通姦的行為)發生在哪裡而定,如果他們是在大陸為性行為,那就不是適用台灣刑法了。(因為實務上雖然認為大陸人仍是本國人,但很予盾地,卻又認為大陸是外國地。)抱歉,這部分作個補充

2006-04-10 20:59: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uduhu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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