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台南的債務人被甲債權人查封台南及台北兩處房屋進行拍賣中,另乙債權人得知消息亦取得執行名義準備聲請參與分配!!請問:1.乙債權人參與分配是否\"在拍定前\"提出聲請即可?2.乙債權人也須繳千分之八的執行費嗎?3.乙債權人台南和台北兩邊都要各繳一次執行費嗎?
感謝!!
2006-04-08 08:13: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泰迪熊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由於債務人設籍台南,那麼乙債權人只要從台南提出聲請參與分配,並聲請囑託台北同時執行分配,而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也繳一次即可!!是這個意思嗎?謝謝!!
2006-04-08 08:51:42 · update #1
訴訟起訴是以債務人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為準,而強制執行則以不動產所在地管轄法院為之;如要同時查封台南或台北兩處,可選擇一處,如台南或台北的管轄法院,另一處則以囑託方式進行,法官是會同意的。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與強制執行同樣意思,您只需向管轄法院繳一次執行費千分之八,另囑託部份不用再繳了;緃使拍賣不足清償部份,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再另行找債務人財產執行,繳過一次執行費,爾後不用重複繳交了。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4-11 17:47:40 補充:
參與分配必須在執行終止前,也就是在拍定成交之前,向法院提出聲請;在投標之前,不論流標或拍定,最好趕快聲請,否則被標走就來不及了。
2006-04-11 13:43: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甲只須向台南或台北其中一個法院提出聲請執行即可,由其中一法院囑託另一法院執行另一財產,因為甲是針對同一個債務人執行!乙向主執行法院提出參與分配即可,在執行終結之前提出!
2006-04-08 08:19: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