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給友人約60萬元;有開本票作保證;但到期未還款。
我有申請本票裁定,裁定確定書已下來。請問我後續應怎麼做;才能拿回我的錢。裁定確定書有沒有期限的問題?
附註:我有花500元去國稅局查他的名下並無財產。
聽說人已經跑路了,不知去向。
要不要申請債權憑證;可是聽說還要約5000元的手續費,怎麼辦?
債權憑證有沒有期限的問題?
謝謝!
2006-04-08 07:20: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vincent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再請問一下:本票裁定確定後;在多久期限內要申請債權憑證;
謝謝
2006-04-12 14:02:26 · update #1
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繳納聲請金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
2、狀紙內容執行標的,可聲請查債務人之財稅資料及勞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看看有無工作及財產,即聲請對該標的執行
3、附上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債務人戶籍謄本
如果查詢無財產,法院即改發債權憑證,依票據法22條,本票時效3年,所以你必須每三年再聲請法院換發一次(不用繳納任何費用),其間任何時候你發現債務人有工作或財產,均可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亦無庸再繳費)
2006-04-08 11:55: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妹醬 1 · 0⤊ 0⤋
您應於聲請財產資料時同時聲請所得證明!本票裁定確定,已可聲請強制執行,繳交執行費千分之八後,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情況下,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爾後如再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再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無庸再繳執行費.
2006-04-08 07:36: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