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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行政法內來說
公地放領是私法 屬民事
耕者有其田和三七五減租卻是屬於公法

2006-04-07 13:26: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2 個解答

公地放領是私法,因為: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既是雙方之買賣契約關係即是私法範疇,其間若又有爭執之情事,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而耕者有其田和三七五減租,是以(公法)法律訂定之國家政策,其是有某些人在法律上的權益遭得失或更變強制,所以是公法。

2006-04-07 16:26: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1 0

自民國三十八年起,(西元1949年),政府開始經濟建設計劃,促使國家經濟邁開大步。首先推行三七五減租,以法令規定,地主只能收取收獲物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地租。這項著名的改革,改善了農民的收入。
  進一步,政府再把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放領給農民,各項條件成熟後,最後推出「耕者有其田」,這時候農民的能力已經增多了,可以在政府的協助下,收買自己所耕種的土地。原來的地主則領到公營事業的股票,把資金轉向工商業,和平的完成土地改革。這些措施,不但提高農業生產力,也增加農民所得,並改善所得分配。
民國五十年代,以發展輕工業為主的策略,改善農業結構,增加外銷產品,並且實施獎勵投資辦法,改善投資環境,發展出口工業。

2006-04-13 19:07: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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