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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中我弟弟在工作上和同事先是起口角,
對方一不高興用熱水撥在我弟弟的腳上,因為一時情緒激動我弟弟也用同一鍋熱水回撥他,到了晚上他竟然提驗偒單到警局告我弟弟偒害,
當時警員有告訴弟弟的同事,先動手的是你,不是先告先贏,可是他不聽,
95年4月6日出庭,法官要我弟弟寫狀紙,是要反告他嗎?
我弟弟也有受燙傷但他自己覺得擦藥就可以了,沒想到要去驗偒告人,
這該怎麼辦?他開口要和解金6萬元台幣!
這一切太不合理了。請幫幫我!

2006-04-06 18:11:3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or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要寫狀紙ㄇ我幫你寫啦
放心不收你錢

2006-04-07 18:54: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打官司是講究證據的。在這方面,你們的確較站不住腳。雖然沒有確切的證據,先不要慌。再冷靜想想,也許當時尚有人證可以證明是對方先動手。或公司有監視器,其事件發生時的錄影帶還未清除....等等。

2006-04-07 13:05: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elly 3 · 0 0

如果是指反訴的話,庭訊時以言詞表示欲告對方啥罪即可,不一定要使用狀紙;除非已開過庭而〈應該是檢察官〉已當庭諭知可具狀反訴則可能須備狀了,不然也許不會再開庭就處分了。

2006-04-06 18:22: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番車于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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