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解釋荷蘭治台時期的\"王田制\"為何?
麻煩各位大大能給我一個詳細正確的答案,
2006-04-06 15:19:5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ㄚ創 1 in 藝術與人文 ➔ 歷史
台灣--“王田制與農業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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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一方面由轉口貿易獲取暴利,另一方面也致力於農業開發。因循其本國的「王田制」把所有土地歸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所有,再租借給移民,從這些佃農徵收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田租。至於荷蘭統治時代所採用以九七○○平方公尺為一甲的土地面積計算單位,則被延用至今日。
公司對墾荒移民貸給農具、耕牛、開發資金,同時替他們開鑿埤圳,保護他們免受原住民的攻擊。殖民地經營原本則非「慈善事業」,對墾荒移民的支援與保護完全是為了提高公司業績。荷蘭不但將原品種加以改良,並且進行新品種蔬菜水果的移植。其中,蕃介藍﹝高麗菜﹞、荷蘭豆﹝碗豆﹞、蕃茄﹝南部稱柑仔蜜﹞、芒果、蕃薑﹝辣椒﹞的移植獲致成功,成為今日極普遍的農產品。又自印度引進黃牛,對當時幾乎全靠人力的農業生產力顯著地增強。荷蘭在南北設兩個牛頭司﹝繁殖場﹞致力於黃牛的繁殖。農業開發的結果,荷蘭領台初期尚須進口的食米,不久之後不但能自給自足,且有餘米輸出了。
農業開發中值得特書的,則是培養砂糖產業。台灣南部本來就適於栽培製糖用甘蔗,荷蘭領台以前已在生產砂糖,並以輸出。荷蘭看中砂糖輸出的利益,建立甘蔗農場從事於砂糖的增產,使其成為重要的輸出產業。自此約三百年,製糖事業繼續佔著台灣輸出產業的重要地位。
2006-04-06 19:30:26 補充:
王田荷蘭由東印度公司進行殖民,此時荷蘭仍為封建制(由王侯貴族組織聯邦議會統治,土地屬於王侯階級),該公司仍屬於荷蘭議會,因此在外圍所墾殖的土地稱為王田。王田制荷蘭東印度公司占領臺灣期間,以臺灣土地皆為荷王所有,故稱為「王田」,王田以「甲」為單位,每五甲為「一張犁」。東印度公司對耕種王田的佃農,抽取什一稅,即以產量的十分之一作為租稅。鄭成功收復臺灣後,將王田全部沒收,改稱「官田」,由鄭氏政權所有,仍按原辦法收租。
2006-04-06 15:21: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dy 5 · 0⤊ 0⤋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4-01-24 00:55: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王 莽 的 土 地 政 策 與 其 崇 古 的 精 神 亦 有 莫 大的 關 係 。 從 其 於 建 始 國 元 年 下 詔 改 田 制 足 以 見 之 。
「 古 者 , 沒 盧 井 八 家 , 一 夫 一 婦 田 百 畝 , 什 一 而 稅 , 則 國 給 民 富 而 頌 聲 作 。 此 唐 虞 之 道 , 三 代 所 遵 也 。 秦 為 無 道 , 厚 賦 稅 以 自 供 , 罷 民力 以 極 其 欲 , 壞聖 制 , 廢 井 田 , 是 以 兼 拼 起 , 貪 鄙 生 , 強 者 規 田 以 千 數 , 弱 者 曾 無 立 錐 之 居 。 又 置 奴 婢 之 市 , 與 牛 馬 同 , 制 於 民 臣 , 顓 斷 其 命 。 姦 虐 之 人 因 緣 為 利 , 至 略 人 妻 子 , 逆 天 心 , 誖 人 倫 , 繆於 『 天地 之 性 人 為貴 』 之義 。 書 曰予 則 奴 戮 汝唯 不 用 命 者 , 然 後 被 此 辜 矣 。 漢 氏 減 輕 田 租, 三 十 而稅一 , 常 有 更賦, 罷 癃 咸 出 , 而豪 民侵 陵 , 分 田 劫 假 。 厥 名 三 十 稅 一 , 實 什 稅 五 也 。 父 子 婦 終 年 耕 耘 , 所 得 不 足 以 自 存 。 故 富 者 犬 馬 餘 菽 粟 , 驕 而 為 邪 ; 貧 者 不 厭 糟 糠, 窮 而 為 姦 。 俱 陷 於 辜 , 刑 用 不 錯 。 子 前 在 大 麓 , 始 令 天 下 公 田 口 井 , 時 則 有 嘉 禾 之 祥 , 遭 反 虜 逆 賊 且 止 。 今 更 名 天 下 田 曰 『 王 田 』 , 奴 婢 為 『 私 屬 』 , 皆 不 得 買 。 」
王 莽 把 「 唐 虞 之 道 , 三 代 所 遵 」 的 井 田 制 當 作 解 救 時 弊 的 唯 一 良 方 。 至 於 「 更 名 天 下 田 曰 王 田 」 , 「 不 得 買 」 , 則 源 於 周 天 子 的 「 普 天 之 下 , 莫 非 王 土 」 的 原 則 , 而 其 分 配 土 地 的 方 法 , 「 分 餘 田 , 授 新 田 」 也 符 合 孟 子 關 於 土 地 問 題 的 思 想 , 可 見王 莽 改 革 田 制 之 動 機 , 是 以 復 古 作 大 前提 , 但 沒 有 深 入 地 分 析 其 可 性 。
2006-04-09 06:34: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嘉 3 · 0⤊ 0⤋
王田制:
1.荷蘭人佔領台灣的時期,所有土地全屬荷蘭國王所有,稱為「王田」。
2.王田以「甲」為單位面積,一甲內選出一名甲頭,負責管理。
3.王田由中國人負責耕種,並用鹿皮交稅。
2006-04-07 19:45: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ackie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