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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已離婚有小孩
而前妻早有了另一個婚姻並且有了另一個小孩
爲了避免前妻再回頭以小孩名義來還找尋前夫以及小孩
使用\'\'生母切結書\'\'請她不許找尋小孩以及有任何干涉
\'\'生母切結書\'\'要再怎樣的情況下才能夠法律生效
\'\'生母切結書\'\'怎樣的內容才生效再法律生效
如何保護男方之後所娶之妻子的權益???


這樣的方式法律上是否有效果
小孩的身分證父母欄是否可以更改
ps~!請給予法律上建設性的答案,請勿貪圖分數亂回答批評指教 感恩!!!

2006-04-06 08:11:4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您可以收養先生小孩的方式進行, 會比所謂的簽''生母切結書''來得好因為''生母切結書''是無效的, 但是若能收養小孩的話, 雖然生母關係不變, 法律上來講,一但成立收養,其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均被停止,在收養後發生的效力有:扶養義務、繼承權、親權﹝養子女未成年時﹞。收養成立後 孩子就和生母只有血緣關係 雙方絕無權利義務, 身分欄母親應該可以改成您

2006-04-07 18:20: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樓上的小偉 請你看清楚上面所打的問題再回話 感恩

2006-05-31 05:51: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父母子女是天性..不可能改變的...要生母簽切結書---違背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2006-04-06 08:54: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夫妻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是可以探視小孩的。

2006-04-06 08:27: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頭鴨 4 · 0 0

http://www.newslaw.com.tw/article.asp?PID=709關於身分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多半涉及公序良俗而屬無效!

2006-04-06 08:21: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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