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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娶大陸老婆~~身份證有登記~~但是老婆沒過來台灣~~請問要如何辦理離婚呢?備註...後來就一直沒去處理已經5.6年了吧..現在想要處理好這件事~~可以子女代替父親辦理此事嗎~~因為父親都覺得無所謂..做子女看不下去啦..謝謝

2006-04-05 21:49: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penny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民法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即子女無權代父親辦理離婚的, 必須當事人親自辦理因為已經分開5,6年應該可以申請判決離婚, 判決後再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手續民法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6-04-09 05:41: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你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判決離婚,填寫訴狀,繳交裁判費即可.

2006-04-06 06:15: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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