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AHOO拍賣裡有看到有賣家在出售自錄的棒球比賽DVD
不知這樣是否有觸犯法律
若有麻煩說明是犯了何罪
刑責又是如何
2006-04-06 07:13: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segn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其實我也不知道到底是否有罪?
如果有,那雅虎拍賣面對檢舉都不處理,是否是共犯?
還是因為沒有侵權,所以雅虎拍賣才都不處理,
任憑賣家刊登販售呢?
2006-04-19 16:38:47 · update #1
您的所述的情形,有可能侵犯表演人(職業棒球比賽應視為表演行為)所衍生的著作權,但是否構成侵權,吾人認為應就以下幾個問題探討: (一)比賽表演影片的著作權歸屬?(二)比賽表演場合無明文禁止拍攝,拍攝者對於影片是否享有著作權?(三)非經授權拍攝的影片,是否有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的空間? (壹)比賽表演影片的著作權歸屬? 首先表演人對其"表演"具有獨立的著作權(著§7-1),因此無論是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folklore,指在著作人不詳的情況),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著§22),即比賽可否錄影需經表演人有效地授權同意(即所謂的轉播權),否則有當有構成侵權之虞,而需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貳)比賽表演場合無明文禁止拍攝,拍攝者對於影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拍攝所為之創作係屬於攝影著作,但前述有提到,對於表演之攝影乃屬於重製行為,故拍攝前當然需取得表演人的授權同意,或以相當之財產對價(僱傭或委任關係)取得受讓重製其表演的權利(著§11著§12),即使是拍攝者有購票取得觀賞的權利,但不代表同時取得以攝影的手法大量複製的權利。(叁)未經授權拍攝的影片,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的空間? 非經授權同意而重製著作,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責,雖然著作權法第44~65係規定關於"合理使用"免責之適用情形,因此若無造成表演人或其相關權益人在商業利益上的遞減,都是很有機會為"合理使用"之認定,但是由於公開販賣係屬於營利行為(如:日後轉播影片的發行購買量的市場排擠效應),故仍有侵權之虞,雖這些都視需要表演人舉證實際損害之情形,但是建議還是不要輕易為之喔!!著作權法第7-1條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22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006-04-18 14:58: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ebert 6 · 0⤊ 0⤋
..合法後屬於商標法特別刑法。
2.現在很多業者及廠商及個人以商標分類亂告。
3.商標法有規定要實施民法物權編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4.著作權法 商標法.合法後 是 刑民法的問題至於刑民法問題 法律科技.侵權問題法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
2011-04-29 05:0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當然犯法 轉播棒球賽 電視台要付權利金的
私自轉錄販賣 電視台可以提起告訴
只是看電視台想不想而已
如果賣者 太囂張或引起廣大回應 百分之百會
被告 就像之前的 cd-pro2(無間道)只不過修改劇本
讓大家輕鬆一下 算起來還幫電影打免費廣告 有利影碟
銷售(至少 我就是如此 不然國片相信很多人都沒在看了)
且原作者還沒有圖利行為 只因為引起廣大迴響 就被版權公司
警告了
你所說的情況 只能說 希望那位賣錄影DVD的老兄
能引以為鑒 不然賣太大 被告又被抓到保證要花錢消災
2006-04-19 07:20: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ng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