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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當得利 與 非給付不當得利

各是指什麼

2006-04-05 14:09: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意思是指..用不當得利的標的物 是否由給付而來來區分嗎= =???

2006-04-09 08:36:06 · update #1

2 個解答

給付不當得利
甲受乙之詐欺成立買賣契約,一方給付一百萬一方給付a車,後來甲向乙行使撤銷權撤銷買賣契約,甲返還a車,但乙不返還一百萬,此時甲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一百萬元
(此一百萬元之標的是由甲所給付給乙而來,故稱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
同上例,甲受乙之詐欺成立買賣契約後,乙將該一百萬元贈與於惡意之丙,後甲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買賣契約,此時乙一百萬元之贈與丙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甲不同意之,故該物權處分無效,甲向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一百萬元
(甲對此一百萬元對丙之請求標的,是由乙之給付丙,而非甲所給付,故稱非給付不當得利)

兩者之區別在於請求權人所請求之標的對對象而言,是否由於自己之給付而來

2006-04-07 13:44:17 補充:
非給付不當得利之例子不當....應改為甲賣乙一棟房子,而乙將該房子出租於丙(與惡意無關),後甲撤銷該買賣乙負返還房子但乙仍有出租取得租金之利益,此時基於公平原則,甲亦得對該租金向乙依不當得利有所請求

2006-04-07 08:49: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上述的補充回答有所疑義:

一、就不當得利制度採取非統一說(給付、非給付)時,就不當得利的判斷就不應再以「公平原則」,而是矯正無法律上原因的財貨變動及權益歸屬。

二、所謂的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增加他人財產之行為」而言。是以,乙得到房子所有權是本於買賣契約中甲所為之給付。

三、綜上所述,補充案例中,甲所撤銷的法律行為應似買賣行為,此時無法律上原因即是民法§179所謂「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故仍屬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案例。

2008-08-29 10:17:31 補充:
上述的補充回答有所疑義:

一、就不當得利制度採取非統一說(給付、非給付)時,就不當得利的判斷就不應再以「公平原則」,而是矯正無法律上原因的財貨變動及權益歸屬。

二、所謂的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增加他人財產之行為」而言。是以,乙得到房子所有權是本於買賣契約中甲所為之給付。

三、綜上所述,補充案例中,甲所撤銷的法律行為應似買賣行為,此時無法律上原因即是民法§179所謂「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故仍屬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案例。

2008-08-29 06:16: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魔人啾啾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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