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概簡單描述一下車禍狀況,對方是男性未成年無照駕駛-騎機車-,載著他的女性的朋友,違規逆向與我弟弟的車子-轎車-擦撞,女性腳骨折需開刀,我弟與對方機車駕駛皆未受傷,目前照筆錄來看好像我方所需付的責任比較小,不過還沒送交通鑑定裁決,受傷女方要求賠償醫藥費開刀等等精神賠償加起來28萬元,不過我弟的車子有加重傷害險,可以理賠
第一點 女方與機車駕駛有認識所以好像不打算請他賠而要求我方保險公司支付這全部28萬元
第二點 但保險公司的意思是送交通鑑定釐清責任依過失比例賠償
女方表示有問過人,雖然機車駕駛也有責任,但他們可以只向我方求償全部的賠償 共28萬元
到底是保險公司說的對 還是女方
女方表示如果保險公司不賠,就要告我們傷害,但他們不告那男的。
難道那未成年男駕駛只因女方不告他們就都不用賠嗎 ?
第三點 我再網路上看到一段話 有一段 不清楚 全文在下方一些些
///轎車和機車對於被載的那一個人的肇事責任,卻都要負100%,也就是說,被載的那一個人,可以同時向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請求賠償,或是單獨向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賠償,///
---這段話就是這個意思嗎---- 雖然機車駕駛也有責任,但他們可以只向我方求償全部的賠償 共28萬元
[兩車撞擊點與撞擊部位不明,單就路權來說,轎車和機車的肇事責任比,應該是6:4,但是轎車和機車對於被載的那一個人的肇事責任,卻都要負100%,也就是說,被載的那一個人[女性],可以同時向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請求賠償,或是單獨向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賠償,因此要完備一點的話,和解書要有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一份,轎車駕駛和被載的那一個人一份,機車騎士除已和轎車駕駛一份外,也要和被載的那一個人一份,不過這樣太麻煩了,所以也可以寫成一份,內容要有三人相關關係,以及賠償條件和對象等即可,譬如說,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在何時何地因車禍致被載的那一個人受傷,經協調由(轎車駕駛和機車騎士共同)或(轎車駕駛)或(機車騎士)賠償被載的那一個人(對象)如何如何(條件),聲明嗣後被載的那一個人不能再有其他任何請求等。]
請各位大大 法律達人能幫忙回答
還有我現在該怎麼辦呢? 我知道上法院就會交通鑑定 不用額外付三千元?
還是自掏腰包先送交通鑑定?
如果車禍傷害前科成立 , 對將來有影響嗎 ? 譬如求職 之類的 .....
麻煩你們的回答
2006-04-04 21:11:2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松松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http://photo.pchome.com.tw/songsong00/114417892357/
我畫了一個詳細的車禍圖給大家參考。以下為解釋
當時為深夜11點半,光線也許不是很清楚,我弟弟來不及反應下就撞到,對方他也搞不太清楚狀況,圖上有車體損害情況,不過雙方車速並不快,擦撞後我弟弟的車未立即煞車,情急之下往右前方閃,至右前方約五公尺靠路邊停下,而機車則是往左倒下,我弟下車前,他的友人就已經將機車移往左側路邊,他們兩則被扶往路邊休息。
PS:撞擊力不大,原本女方腳踝是骨頭有裂痕,經送醫治療後,醫生判斷打個石膏就好,原本已經要和解,後來腳傷癒合不佳,又要開刀,才開口28萬。
2006-04-04 23:47:15 · update #1
筆錄我有留意 , 對方未成年男生放再第一順位,我弟 第二,女生第三
不過現在有個爭議點,我弟的車子是
1.後照鏡斷掉
2.左輪上方板金凹陷
3.霧燈處有擦痕
目前雙方不太確定撞到順序
第一 先撞到1 再來2 再來3
第二 先撞到3 再來2 再來1
如果是第一種是否我方較有利,甚至無過失責任。
如果女方明知對方未成年,又同意給未成年無駕照者載她,那女方是否也有責任,[其實他們當時好像是一群未成年少年趕著要去跨年,車禍的那台剛好是他們帶頭的第一台]
而未成年半夜在外遊蕩,是否家長也有責任呢
2006-04-05 00:44:24 · update #2
第二順位 就是次要責任嗎?
我想 女生應該也會爭辯,他不知道少年無駕照吧,可是她應該知道男生未成年吧 [我們不確定他們是否為男女朋友,就算是應該也不敢讓家長知道吧 或許]
不過對方是違規逆向,再橫越雙白線[還是雙黃線我忘了 就中間那兩條,因為那在路口前]依交通法規應該是不可以直接穿越
就這兩點1.逆向 2.又穿越雙黃線 再擦撞我弟的轎車
PS:我的圖有畫清楚喔可以參考[大概依警察的筆錄畫的]
那針對責任部分可否歸責於對方男機車駕駛
謝謝你詳細的回答喔
2006-04-05 00:59:01 · update #3
http://photo.pchome.com.tw/songsong00/114417892357/
測量圖的網址
2006-04-05 01:11:33 · update #4
TO 紅色10月 或其他達人
所以以下結論就是
第一點 刑事傷害的部份,該男未成年機車駕駛因對方不告他所以他應該沒事
第二點 賠償金額保險公司須先完全償付,然後再與男未成年機車駕駛 依法求償 。假設有一天沒保險公司可以理賠時,同樣情況我們也須先償付女方,再跟男方要求嗎,我不是為保險公司說話,只是覺得不和理,前提是假設鑑定出來對方男生機車駕駛錯比較多
2006-04-05 05:57:20 · update #5
第三點我們這方針對男生違規部份,除要求他共同賠償外,無其它方式嗎[因為目前女方都只針對我們,而看不慣男方,未成年無照,還違規逆向,又肇事,還騎拉風類似野狼打擋車,他的機車還是新車,我還懷疑他是不是不會打擋,擺明就是跟女方一起的 ]唉...
謝謝大家犧牲寶貴的時間閱讀
2006-04-05 05:57:36 · update #6
to 阿智 ---告傷害的事因為兩個車主是共同侵權所以告你一個另一個也跑不掉 這一點 ---- 跟紅色十月說法有衝突ㄟ 不過也感謝你的回答
2006-04-05 06:03:51 · update #7
就告訴效力的範圍而言,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雖然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惟所謂的共犯,均指故意犯,無所謂「過失共犯」,
所在以過失傷害罪這種告訴乃論之罪的情形,被害人只對你提出告訴,
效力並不及於那個機車騎士,
若她不另外對那個機車騎士提起告訴,法院就不能審理.
你所引的東西,就是民法第185條的解釋,內容都對,
至於如果牽涉到保險會變成如何, 因為沒接觸過實際的案例,
...很奇怪的是,找老半天,居然沒有類似案例的判決可供參考...
僅就法律規定來推論,如果有錯,請網友不吝批評指教:
強制汽車責任險也好、任意責任險(各保險公司使用不同名稱)也好,
都是責任險,
則以我所投保的新光產物保險為例:
1、強制險部分:依契約條款第3條,不論你有無過失,保險公司都必須賠,
(這是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的重申)
所以,既然你沒過失保險公司都必須賠了,
更何況你有部分過失的情形。
結論:若尚在財政部規定的給付範圍內,保險公司應依你投保的強制險全
賠。
2、任意的第三責任險部分:承保的範圍,係「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
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詳參考資料)
這裡必須注意者,除保險範圍不包強制險所給付/應給付部分外,
最重要的,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這句話,
這句話有二個含意:(一)必須有證據證明你有過失,有過失,保險公司
才賠,所以最好有鑑定報告。
(二)依法,當然包括依民法第185條。
若你有部分過失,依民法第185條規定,你即必須連帶賠償全部,
則保險公司當然必須全部理賠。你只需證明你有過失即可,毌須證明過失
比例。
結論:若能證明你有部分過失,保險公司即必須全賠。
多虧了你這個問題,讓我發現實務上保險公司老要求鑑定過失比例的這種要求根本違背契約,
這應該是一種推卸責任、避免承擔其他應負過失責任人無資力風險的方法吧。
因為他們必須全部理賠後,再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185條、民法第281條規定,對其他應負過失責任人求償。
鑑定費用的部分我不敢跟你打包票,
因為有一陣子,政府以沒錢為理由,不付鑑定費,要求民眾自己掏腰包,
後來因為惹起民怨,又改成政府出錢了,
至於詳細的情形,可能要被告了才知道... 不然你打電話或寫信或在各地檢署的網站問吧!
前科和工作.. 我想沒有人規定履歷表需要那麼老實,在不在意前科也是因人而異.
2006-04-05 04:09:04 補充:
責任歸屬,有一個秘訣是,看一下交通事故報告表,警察做的那一份,哪一台車放在前面(就是1車,有別於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2車),就是警察認為的主要肇事責任.像你這種情形,送交通鑑定,十之九點九九九,他們會很鄉愿地以你弟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次要責任.有保險的話,就丟給保險公司吧。
2006-04-05 15:04:26 補充: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 法檢(二)字第 0730 號發文日期:民國 76 年 11 月 00 日座談機關:基隆地檢(七十六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彙編 第 3 輯 595 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法律問題:甲駕駛機車途經某無號誌之交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適乙駕駛機車附載丙自岔路急速左轉而出,兩車擦撞,甲、乙、丙三人均受傷,丙對甲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乙?
2006-04-05 15:05:04 補充:
討論意見:甲說:共犯僅以共同行為之認識為要件,未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認識,故數人之共同行為有過失者,無論其為共同過失或一方有過失,皆能成立共犯關係。丙受傷害,既係甲、乙二人之過失共同造成,甲、乙即成立共犯關係,丙對甲提出告訴,效力自及於乙。乙說:甲、乙二人雖有過失,惟吾國刑法並無過失共犯之明文,實例亦不認有所謂過失共犯。丙對甲、乙二人均有告訴權,然與告訴之效力不可混為一談,即數人之行為對於某種犯罪事實之實施與完成有共同過失者,應成立數個單獨過失犯,故丙對甲乙之告訴效力不及於乙。結論:採乙說。
2006-04-05 15:06:46 補充: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共同正犯之主觀要件,須有犯意之聯絡。亦即各行為人就犯罪之實施,在主觀上具有相互利用他方行為以完成犯罪之意思(參見韓忠謨著刑法原理二七二頁、陳璞生著實用刑法一六四頁、周冶平著刑法總論三九四頁)。題示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互撞,致丙受傷。甲乙之間顯無犯意之聯絡,尚與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合。既無共犯關係,即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所定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之可言。丙對甲所為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乙。
2006-04-05 15:16:22 補充:
在你所述及現場圖均屬真實、完整情形下,我也是認為機車騎車應該負百分百責任,
可以主張信賴原則拒絕清償。
但不要忘了,總體而言,檢察官/司法官案牘勞形,很多人都沒在吸取新知,
所以根本沒有「路權」的觀念,也不知道信賴原則怎麼用,
甚至怕惹麻煩不敢用,
這可由最高法院關於信賴原則的判例(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居然把"未注意車前狀況"加在裏面,變成循環辯證,結果本來係為降低注意義務的信賴原則,變成不可能適用.. 可以印證.
所以我才說,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鑑定委員會也好,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一定會說你弟未注意車前狀況。
2006-04-05 15:51:44 補充:
謝謝發問者的提醒,我的回答有漏洞,
在應否證明過失比例部分,
保險公司其實是在主張民法第217條第項:
第 217 條 (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2006-04-05 15:57:31 補充:
是該條第三項。
如此,你弟的保險公司,的確可以主張被害人應承擔機車騎士的過失,
而要求先鑑定過失比例..
只是啊只是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94年2月修正,
第36條規定:
第 36 條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
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2006-04-05 15:57:43 補充: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
補償基金補償。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
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
給付或補償。
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
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2006-04-05 16:11:25 補充:
結論:
1.強制險部分,依上面的法律規定(舊法為第34條),仍可於鑑定出過失比例前,要求你的保險公司連帶賠付全部.
2.任意險部分,乘客以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須承擔機車騎士的過失,此條優先於民法第185條規定,故需鑑定過失比例,保險人亦只賠付你弟的過失責任成數.
3.出借機車的人沒責任,否則該騎車騎士的父母也得負責->沒教好小孩子。
4.若沒有保險公司賠付,要鑑定過失比例,我前面的回答沒有考慮到民法第217條第三項優先於民法185條,所以只賠你方的過失成數即可.
4.保險公司賠付全部公不公平你先不要管,因為太複雜了.
2006-04-05 00:02: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謝謝各位詳細的回答 我已請保險公司處理中 以上相關意見 會參考斟酌 有詳細結果再補充 我不太懂如何給點 我試試 看 謝謝大家
2006-04-12 12:10: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松松 1 · 0⤊ 0⤋
圖片參考:http://photo.pchome.com.tw/s07/s/o/songsong00/book2/p114417892357.jpg
依據本件事故現場圖,做以下分析:1.本件事發地點,如為雙向行駛,則中間應為雙黃線(分向限制線)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對方機車不能逆向行駛、不得在雙黃線跨越、超車、迴轉、轉彎等!2.本件對方機車駕駛應為「肇事原因」(即應負100%肇事責任)3.本件我方應無肇事因素!(即不負肇事責任之刑責與民事賠償)4.本件機車駕駛應負「過失傷害」的刑責。(但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但由於「未成年駕車肇事」屬「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所以其父母(車主)應負連帶責任!5.本件我方應無肇因素,所以無刑責與賠償問題!由於從事故現場圖來看,對方機車是從我方汽車左後方突然駛入車前,就汽車來說,並無法避免(即刑法上並無「過失」,無過失不罰)!我方可引用「信賴原則」,阻卻肇事事由!另有相關判例常引用的「信賴原則」供參考: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信賴原則」一文,由前車鑑會資深鑑定人 張老師提供)
2006-04-05 06:41: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陳先生 6 · 0⤊ 0⤋
想請教一下 為何對方逆向行駛 交車駕駛還要賠? 而且對方又乘座無照駕駛的機車.
2006-04-04 21:48: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frederic 2 · 0⤊ 0⤋
首先就車禍的事先提出以下看法
建議先送車禍鑑定釐清肇事責任
因為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
不該他賠的 打死他也不會賠
所以如果鑑定出來有責任
那麼保險公司也不會廢話
至於女方的說法不算錯但也不全對
他確實可以向轎車的車主請求支付這28萬元(如果確實這麼多的話 認為不合理也可以請法官裁定)
不過轎車車主可以依車禍肇事比例向機車的車主請求應負擔的金額
因為雙方算是共同侵權
所以對那女性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說要告傷害的事
因為兩個車主是共同侵權
所以告你一個另一個也跑不掉
2006-04-04 21:34:3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