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見了,戶籍遷至戶政機關,所以無法收支付命令,是否只能用公示送達呢?那公示送達要花多少錢?之後該如何做呢?又要花多少錢呢?(對方欠我200萬,之前我寄過支付命令,卻沒有收)
2006-04-04 17:51:0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隨心所欲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萬一還是無法送達,則聲請公示送達,法官核准後,至各大報刊登公示送達廣告,一般不超過660元,
見報後,拿報紙去聲請確認,法院審核後會發予確定證明書,收到後拿著資料向法院聲請裁強制執行後,
這要說是不是表示只要花660元就可以獲得支付命的確認證明,但還不是算是債權憑證呢?
2006-04-05 12:22:25 · update #1
支付命令應該是法院發的吧,當如法送達時,會要求戶政機關提供戶政資料,
萬一還是無法送達,則聲請公示送達,法官核准後,至各大報刊登公示送達廣告,一般不超過660元,
見報後,拿報紙去聲請確認,法院審核後會發予確定證明書,
收到後拿著資料向法院聲請裁強制執行後,
等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收到,就可以聲請拍賣或扣薪1/3
萬一沒資產跟薪水可扣,法院會發債權憑證(效期5年)
有債權憑證,每年去國稅局查他的~~債務人財產歸戶資料~~~
等有薪水或資產時,在申請強制執行(拍賣)
2006-04-05 22:16:58 補充:
我印象中聲請公示送達~~要繳1000元660式廣告費(報社收的~~這是最貴的價格)再來就是強制執行費用,是按照金額比去算的大約是8/1000~~這是強制費萬一強制不到法官才給你債權憑證~~不過錢不會退給你歐
2006-04-04 18:2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資料來源http://www.taiwanad.com.tw/product_cg110558.html
公示送達告刊登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報紙刊登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海外版或全國版]。並將報紙一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1、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2、法院公告刊登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3、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4、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5、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6、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公示送達何時登報?如何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2015-09-09 19:30: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ARON 3 · 0⤊ 0⤋
請看這裡
代登台灣各地報紙廣告及航空版及海外版
http://25996020.web.fc2.com/
2008-09-10 13:48: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九指怪獸 1 · 0⤊ 0⤋
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不經開庭審理),是不能以公示送達作為送達效果的
請不要誤導哦!!
2006-05-17 12:53: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K 2 · 0⤊ 0⤋
你們真的是錯的離譜的沒邊了,支付命令除有人簽收外,只能寄存警局送達才算是合法送達,而且是不能以公示送達為之的,所以如債務人戶籍被強制遷出至戶政事務所,就只能以繳裁判費起訴的方式,才能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因為支付命令為非訟程序,因為不開庭,所以對是否為合法送達,視為合法與否,否則超過三個月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另外還有 "努力" ,我不知道你懂不懂強制執行法?在未取得已確定的法院判決或執行名義前,請問你如何對債務人主張權利?你如果對外聲稱自己是合法的催收公司,那就請你把民法的"請求權基礎"說明白吧,不要教錯網友,請有空多唸一點民法跟強制執行法的東西,不要在到處佔版面打廣告!!
2006-04-07 23:49:0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