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一般民眾犯案,他的罪責如何?
2.如果是台鐵員工犯案,他的罪責又是如何?
我要的是詳解,且要依據法律面來回答,請不要用自己覺得或感覺來回答,謝謝!
2006-04-04 11:27: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lex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惡意破壞鐵軌觸犯公共危險罪: 刑法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 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僅僅損毀鐵軌之刑責不重,但萬一行駛列車沒注意造成列車翻覆人員傷亡,可能會觸犯未必故意殺人罪,最重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 「鐵道怪客」之前利用三更半夜破壞鐵軌電纜,雖然夜半沒有列車行駛,不至於有立即危險,但是仍然可能危害列車行車安全,萬一列車沒有察覺,繼續行駛造成翻覆,釀成乘客傷亡,「鐵道怪客」除了必須面對公共危險罪外,萬一造成傷亡將面臨未必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責任,最重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 目前已發生有出軌傷亡事件,刑責已經變很重,已適用刑法第183條刑法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鐵道怪客造成列車翻覆、乘客傷亡,恐怕難逃未必故意殺人罪,最重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 臺鐵員工如屬公務員,依法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2006-04-12 07:09: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utechise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