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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過世四年了..他有一間房子~12筆土地,因為他沒有立遺屬~所以~我媽的提議說房子賣掉的錢平分~女兒各得一筆土地~其他筆土地給兒子平分~但是兩個兒子~一直堅持女兒不可以得祖產(就是那12筆土地)~所以就不簽名辦過戶
就這樣大家都沒有共識~誰也不讓誰~那些房子和土地就這樣還掛在我外公名下~
我想問的是
1. 女兒真的不能得祖產嗎?
2. 那大兒子和他的老婆兒子從外公在世到現在都沒有在養我外公外婆~他有資格得遺產嗎?
3. 還有~遺產辦過戶~一定都要全部子女簽名才可以辦嗎?
4. 那如果這些遺產一直沒過戶~會不會被政府沒收掉阿?

對於這些問題~希望懂得法律的人可以教我們怎麼做~給我們意見~謝謝^^

2006-04-04 09:40:5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l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您好

1.在民法上是男女平等的
女兒只要沒有拋棄繼承
就一定可以繼承祖產喔

2.同樣的
大兒子雖然沒有扶養外公
他只要沒有拋棄繼承
也還是可以繼承祖產

3.不一定要全部子女簽名喔

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如繼承人彼此間之應繼分有爭執,亦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並依法院之判決繳納有關稅費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4.有可能將來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參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




所以
建議您趕緊辦一辦
關於其他細節
我給妳一個網站
妳可以進去參考唷
http://www.hcland.gov.tw/o_select/page_03.htm

2006-04-04 10:09: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蝴蝶與翅膀的對話 3 · 0 0

遺產申報逾時, 到時候會被課征二倍的遺產稅, 大家得到的會更少, 法律規定的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權繼承, 請那二位叔叔或伯伯不要再嚕了, 嚕也沒有用, 若偷偷過戶, 還可以告他, 祖父遺產不少, 大家都有權利.

2006-04-04 14:13: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1.你外婆還在吧!!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遺產係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也就是說配偶與子女將均分遺產。
(=你外婆+幾名女兒+幾名兒子 均分)。

另外,女兒不能分遺產是古代習俗!不論子女為男或女均有繼承之權利.
依法女生並無不能分遺產之法律依據,亦無權要求女生放棄!!

2.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除非您們曾在2個月之內,或曾在3個月之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制繼承手續,才有時間的限制。否則,依法將概括地繼承所遺權利以及義務。並沒有所謂「不辦手續,繼承的權利就會消失」的情形,不過,延誤辦登記,逾期會罰些規費。


3.是的!如果堅持女兒不得分遺產,那也要這些女兒簽下放棄繼承書,
才能順利過戶。注意喲!遺產稅繳納後,逾十五年不過戶,則歸國庫。


如果無法協議,可能得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而此訴訟,全體共有人都須作為原告或被告,視立場贊成或反對分割而定。
(不過,法院裁判規費頗高,是財產價值的1%(不包括律師費)。)

2006-04-04 10:45: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1. 女兒真的不能得祖產嗎?ANS:當然可以,女兒本來就有繼承權,即使已出嫁亦同。2. 那大兒子和他的老婆兒子從外公在世到現在都沒有在養我外公外婆~他有資格得遺產嗎?ANS:還是可以,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未剝奪其繼承權,大兒子仍有繼承權。3. 還有~遺產辦過戶~一定都要全部子女簽名才可以辦嗎?ANS:如果只單純辦理繼承登記(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中一個繼承人去辦理也可以。但是如果要分割遺產(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各自獨立所有部份遺產),就必須經全體繼承人之協議合意。4. 那如果這些遺產一直沒過戶~會不會被政府沒收掉阿?ANS:不會被沒收,但遺產稅會被罰,而且會擺著無法處分。另外,如果真的擺著很久很久(十幾二十年)不處理,依據法律規定,會被國有財產局標售掉拿來補繳欠稅,剩下的會退還給繼承人。不過,政府機關目前並沒有真的這樣做。

2006-04-04 14:13:20 補充:
至於處理的方法,我會建議你去聲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免錢、快速又有法律效力。

2006-04-04 10:11: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1.法律上男女平等所以女兒也有繼承權力
只不過台灣人在以前就習俗上大都是傳男不傳女
民間有句俗語"女得嫁妝男得家產"
就我所知如果遺產不是父母生前分配好
等父母往生女兒跳出來要一份
兄弟姐姐大都是會斷路【兒子女兒不再來往---也就是鬧翻】
2.你舅舅當然有資格得遺產
3.遺產辦過戶要所有繼承人同意才可以辦
4.遺產一直沒過戶是有辦理年限的,超過辦理年限則充公

2006-04-04 10:06:5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1.傳統是不分啦,有人不想被說閒話也不會去分,但真的很多錢,女兒分一點點又有關係,只能說你舅舅真小氣,這樣傷感情.
2.資格是人說的,但法律不管你有沒有養,因為它沒看到

3.要全部簽名啦,我奶奶的快20年了還沒過戶,到時過戶好像會被罰點錢而已,罰沒多少
財產分割也是個大麻煩,銀行或財產保管單位在得知客戶死亡,會立即凍結死者帳戶,必須等家屬簽妥財產分割協議後,才能重新解凍,由於分割為繼承前的必要過程,只要戶籍謄本上有權繼承遺產的親屬,都必須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必須是戶政單位登記有案的印鑑),若家族成員散居各處,弄起來還真辛苦。

等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後,銀行、券商等保管單位,才能依照協議結果,將死者名下財產,過戶到繼承人身上,完成所有繼承手續,只要有1名法定繼承人未在分割協議書上簽字蓋章,沒有任何1家財產保管單位敢解凍

2006-04-04 10:03:0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美濃秀梅粄條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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