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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始沒付房租時,她說太忙忘了繳,第二次則說要退租,截至目前已半年沒付房租水電及社區管理費,但也沒退租,期間多次敲門和電話聯絡均不應,且寄過兩次存證信函,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兩次,但她均不理會,管委會說3/8有看到她搬東西,應該是搬了。本想認賠算了,好不容易等到租約到期,以為可收回房子,但因她沒還鑰匙,不確定狀況,所以聯絡好里長鎖匠欲進入查看,不料警察卻說他們不敢負這責任,需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天呀!好心不想告都不行,上次找警察時,他們叫我要申請調解,五個禮拜後又說要申請強制執行才可,不知又要等多久。當然這就是我們這群認真善良默默工作的平凡人的通病,一是不懂奸詐二是好心三社會的價值觀已扭曲,孰是孰非,公理正義何在?社會的規範不見了嗎?大家動不動就告來告去嗎?不知有沒有好的方法可順利收回。 (一哭二鬧三驢是此房客的強項,別想和她動口舌,且自稱為前國會助理,要你別想和她鬪)

2006-04-02 08:26:49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9 個解答

不僅買法拍屋有點交問題,其實平常將房子出租,遇到惡房客,不付房租時,您上警察局,管區派出所也是愛莫能助。只有找律師告他,當然打官司一定會勝訴,但花了三、四個月訴訟,打嬴了,但他還是不搬呢?那您就要拿勝訴判決書,到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跟法拍屋點交程序是一模一樣的。如果雙方未能和解交屋,司法程序約四個月時間才能強制交屋。法院對強制執行點交的房子,所提供的點交服務流程如下:  一‧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債權人。同時副本寄送債權人。  二‧債權人在15天內隨時查看後,發現債務人並未搬遷;15天期滿即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動作。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副本寄送債權人,並請拍債權人通知管區派出所,派警員前來協助。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三‧履勘時,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此時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及拖延交屋時日,法院不介入搬家費多寡爭議,但會以「公親角色」引導雙方逹成和解。  四‧如協調不成,債權人可即遞狀,請求法院進行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強制執行點交房屋。副本寄送債權人,除請債權人安排管區警員外,另準備搬家公司待命。從聲請點交到交屋完成,如依賴司法程序解決,約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但如中途有狀況發生,時間又會順延,點交時間超過一年的案子,在法院是時有所聞。會有何狀況發生呢?       1.履勘或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自己鎖在裡面,此時法官會叫債權人安排鎖匠,萬一鎖匠叫不到或延遲不到呢?甚至菜鳥鎖匠打不開特殊門鎖,當日法官流程又不只一處,等太久也許法官就會順延您的案子了。       2.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躲起來不出現,屋內郤留置一大堆東西,法院只得現場清點造冊。清點時間1、2個小時,法官還會接受;萬一像板橋法院一間錄影帶的房子,法官清點五個多小時仍未完成,最後還是喊暫停,打道回府。緃使順利清點OK,所有留置物都要交給債權人保管;有些法官不怕後遺症,會同意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有些法官會堅持運往別處保管,債權人就要馬上提供保管地方,否則又要順延了。       3.法院履勘,協調雙方和解時,如強硬債務人遇上「好好先生」的法官或書記官,債權人又不懂得據理力爭,當和解條件一面倒向有利債務人時,債權人可就進退兩難。以上是最壞的狀況,您不一定會碰上,只是一個過程,您要忍耐。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4-02 15:44: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結果到底怎麼樣了呀? @@ ,很想知道這種惡房客住霸王房的下場如何?她到底“滾”了沒?

2006-09-11 10:33: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ACKEY 2 · 0 0

國會助理?
叫他報上名字來
call媒体來玩玩看
警察可能會怕
但媒体最喜歡這種的.....

2006-04-11 18:57: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曾咖狼 7 · 0 0

有關條文相關如下
http://www.swlaw.com.tw/person.asp?kclass=租賃須知

2006-04-04 16:56:0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看了這一篇,如果是一般人還蠻麻煩的,如果真的是國會助理,那就容易多了,怎說呢?蘋果日報及週刊,請去查一下他們的連絡電話,請他們來走走,如果是國會助理,那就一切沒問題囉!

2006-04-02 12:00:3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雲向標 3 · 0 0

如果.我是房東.我想我的作法是直接清空.一來他沒繳房租.如果沒鑰駛.我會請鎖匠來開門(理由是管委有說他已經搬囉.況且房子本來就我的.再加上基於他房租許久未繳.我就以(合理)的假設當做他搬囉!
基本上妳不用跟他吵.也無須理他.照你的方式做.跟他說如果他有不滿或任何問題.歡迎他上法院或警局投訴!(不怕他不鬧.就怕他不敢把事情鬧大)如果他不怕出醜的話那你還替他操心什麼?

2006-04-02 09:50:4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得失之間 2 · 0 0

民法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1.承租人租金之附有延遲者.經出租人訂相盪期限催告後.承租人部為期限內支付朱租人得終止契約.所以依契約的效力來看你是可以收回他的房子.然後趕她出去.
再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他的財產
假扣押的法條我引用http://www.taie.com.tw/1012.htm

像這種情形版主可以對他的財產執行假扣押.到他肯還你房租為止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債務人友下列之情之ㄧ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2.顯有逃匿之虞者

3.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4.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5.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
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
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2006-04-02 21:49:30 補充:
.找某些平面媒體報導還不ㄧ定有用.因為時效就只有一天.還是必須透過法的程序對債務人執行強制執行.前國會助理不一定是現任的立委的助理.就算見報能做的也只有是道德上私加的壓力.對房屋的返還能起到作用嗎?這樣的ㄧ個說法我相當質疑.強制執行法就是民事判決下來的產物在執行是國家依據法律對相對人做管收.拘提.查封等動作所以版主的問題可以去告民事庭.雖然這樣的動作做可能讓您費時又費神.但為了您的財產權只好就著麼做.有不懂的法程序可以用即時通跟我說.我會幫你作ㄧ各說明何了解

2006-04-02 09:46:0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4 · 0 0

很抱歉~~根據民法~你個人或警察無法自行強自區離他離開~你也不能對她施暴~
唯一的方法只能上法院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2006-04-02 09:25:5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Bear 6 · 0 0

1.叫警察來
2.不行就走法律途徑
@千萬別找人........,只會弄得更麻煩

2006-04-02 08:49:15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吉米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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