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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依親居留,今年10月要生產,想申請大陸爸媽來臺照顧,不知可不可以探病名議申請來臺.或是外加老公因病(頸部有骨刺)的名議可行嗎?或有否其他的渠道申請來臺?

2006-04-02 16:21:1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施南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被探人若屬於60歲以上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境管局可能就會通過, 若是60歲以下必須以專用診斷證明書證明屬於重傷, 重病有生命危險, 才能來台探病, 故您懷孕並不能申請大陸父母來台探病或探親請等候您取得長期居留後, 大陸父母就可以合法來台探親探病規定對象:二親等血親(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外)孫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條件: 1. 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2. 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提供診斷證明(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評鑑合格之私立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

2006-04-08 21:03: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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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06:44: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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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9 20:56: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JRDFPYWSJFQ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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