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憲法還是民法那一個所保障的呢?
是那條一法規所保障的?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嗎?
2006-04-02 05:38:2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國民法與商標法中對於姓名權的保護
基本概念
傳統上認為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在各種法領域中都受到重視,保護姓名權的法源略有: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標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姓名條例。
人格權的特質: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是inalienable entitlements 的概念。
民法
姓名為個人的標誌及與他人區別的表徵,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除姓名條例之的姓名外,尚包括字、號、筆名、藝名。
侵害姓名的型態:? 冒用他人姓名。? 不當使用他人姓名。
相關條文
§18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9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84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95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體系討論
§18Ⅱ「損害賠償」→專指財產上損害賠償。
「慰撫金」→專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84「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姓名權受侵害時的討論
Q1:姓名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慰撫金?
肯定說:實務、史尚寬、洪遜欣、梅仲協
§19即§18Ⅱ所稱「特別規定」。
否定說:王伯琦、鄭玉波、王澤鑑
? 文義上:§19未提慰撫金(與§18Ⅱ比較)
? 目的上:侵害姓名權而使人遭受精神上痛
苦者,必其名譽有所妨害,依§
195即可,若對名譽上無妨害,
則回復原狀已達賠償目的。
Q2:是否需以侵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否定說:史尚寬、洪遜欣、鄭玉波
? 文義上:§19未提(與§184比較)
? 目的上:我民法特別重視姓名權。
肯定說:王澤鑑
? 我侵權行為法制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
? 價值衡量(比較生命、身體、自由、健康)
? 我民法沿襲瑞士民法,瑞士民法需有故意
過失。
Q3時效:
§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即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
相關條文
§37Ⅰ商標圖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冊:
………………………………………………………
(11)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
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
者。但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商品,與申請註
冊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非同一或類似者,不在此
限。
§52Ⅰ商標之註冊違反…. §37Ⅰ…..,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
§53 商標之註冊違反§5、§31Ⅴ、§36、§37Ⅰ(11)或§42Ⅱ後段之規定,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滿兩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起評定。
§31Ⅰ商標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應
依職權或具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專用權:
……………
(4)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或其他
權利,經判決確定者。
……………..
Ⅴ商標專用權人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於侵害
原因消滅前,不得以同一圖樣申請註冊。
不致造成實務困難,因民法上姓名權侵害的損害賠償,仍有其要件:是否有故意過失、是否構成侵害、有無損害、因果關係等。
姓名權受侵害,不一定會造成名譽的損害。(重點是人格的完整性受破壞。)
姓名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
只要姓名權受侵害,即得請求除去侵害(如禁止使用),不以侵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侵害者如因而獲利,應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主張返還利得,不以侵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如尚有損害,則依侵權行為之法則主張損害賠償,此時則以侵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2006-04-02 05:48: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