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笨笨的當某甲的車貸的連帶保証人,之後某甲跑路,車也被拖走了,但是還無法清還全額,貸款公司於是向我追討並一度查封我的房子,於是本人清還前面未能清還的金額,已取得貸款公司出具的付款証明,而某甲的資料只剩下姓名及身份証字號有用,(已搬家,戶籍地也更換)接下來我應該怎麼作呢?
2006-04-01 03:40: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冰山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看了幾個答案,但還有點問題…
綜合來看,應該是要到戶政機關去查地址,再到法院去辦理支付命令,另外是到國稅局查對方的固定資產或目前工作的資料吧?(目前所知此一部份:無固定資產,工作還不知道)
2006-04-03 04:40:20 · update #1
有債權證明及對方姓名身份証字號,即可向對方發支付命令;如對方不在戶籍地或拒收法院信件,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以登報方式通知他。發了支付命令,對方在法定期間20天無異議,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書後,就可向對方強制執行財產。萬一對方有異議,法院自動轉為起訴,等訴訟贏了,也如同支付命令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前,先跑一趟國稅局,把他名下財產,如不動產、股票、車輛及銀行存款,甚至上班處所全部現形,再研究先從何處財產查封。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4-05 00:12:53 補充:
到國稅局查對方財產及報稅資料,各花500元是值得的,這也是任何一家銀行催收人員的例行公事;從報稅資料,可知對方所得稅扣繳證明,即可得知往來銀行存款所在處以及對方上班公司;只是報稅明細為去年資訊,時間上會落後一年。
2006-04-01 06:45: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首先針對問題--是您已取的[貸款公司出具的付款証明]意即是[債權證明]囉!!
所以此一情形你可以運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
[第 19 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除了個人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書寫的範例書狀如下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d-16.doc
既然你已經有他的[姓名]及[身份証字號]可以先到[國稅局]了解他名下財產,如[不動產、動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甚至他所工作的地點.....
然後發出[支付命令],對方在法定期間20天若無發表異議,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書]後,就可向對方聲請[假扣押]並且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動作要快避免他[脫產]。
當然若他不在戶籍地或拒收法院信件,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並以登報方式通知他。[即完成法定程序]
只要你照這程序進行..不用怕他不現身...除非他完全脫產及完全不工作..否則他一定得出面處理的...
希望你能順利討會欠款...
不知回答的還滿意嗎??
2006-04-01 20:07: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1.有姓名與身份證字號就很好辦,至戶政機關出示你的債權證明,就可以找到他了,除非他們有簽戶口,並且將戶籍遷至戶政機關,要不然只要在台灣任何的地方入戶籍,妳都可以查到的。2.有了地址之後,立刻寄發支付命令,透過法院來保障你的債權。3.有了支付命令確認令之後,申請強制執行,或進行假扣押,這樣妳的權力就不會受損了!
2006-04-13 10:45:32 補充:
有關支付命令應該是不能公示送達喔!!
2006-04-01 04:26: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隨心所欲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