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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哪條法令?????????
急.............20點

2006-04-01 18:25:4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賣小女孩的火柴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大陸地區 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七一五二三號令訂定第 1 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大陸地區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 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 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 3 條大陸地區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二、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三、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四、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第 4 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 大陸地區 人民。   二、 經依本條例許可之 大陸地區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第 5 條依本辦法所檢附 大陸地區 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其他條文請到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如參考資料網址, 以法規快速搜尋關鍵字「大陸地區」第三頁到第七頁, 可以看到法條全文

2006-04-01 19:17: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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