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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
本人有一件民事賠償案因房子漏水而告建設公司,
日前一審判決我勝訴,判決書寫需於二十天內提出上訴,
我想請問一些問題,就是如何知道對方有沒有提上訴,若對方提了上訴是否法院會馬上告知,上訴一定會受理嗎?
如果對方沒有上訴的話,
那我後續如何處理?(先前有假扣押,但比判決的金額少了13萬)
我也不知道建設公司名下有什麼可以強制執行的,如何查?
查的時候需要費用嗎?
然後若強制執行的話費用是誰負擔呢?

2006-03-30 11:02:3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joinn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首先針對上述問題說明:
1.根據民法[第440條]規定....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也就是說[是你]告建設公司的..如建設公司於20日內沒有提起上訴的話..前提是過了法定規定的20日後..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書],除了確定對方[未上訴],然後持[判決確定書]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強制執行]程序進而查扣對方的財產...

但如對方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述的話...法院會寄一份[公文涵]告知你對方提起上述..並澤日開庭通知...所以法院是一定會受理的..

根據民法[第441條]規定: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且因你的值執行標地若金額不高通常對方只要繳交一點執行費就可以在跟你耗個好幾年..你知道的..台灣的法律都是很漫長的.....

根據民法[第77-13條]規定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所以如果執行標地金額若很多..有的情況是不會要打這麼久的官司..畢竟[勞神傷財]啊!!

總而言之..對方沒上述的話...這13萬你就當是花錢消災啦!!..跟建商打官司是沒什麼好處的...尤其對方若不在上述的話..你就得饒處且饒人囉!!

若要查對方有何財產..持法院[判決確定書]向[國稅局]調閱對方財產及所得狀況..查詢費約500元~600元之間..

所以此一情形你可以運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

[第 19 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除了個人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書寫的範例書狀如下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d-16.doc

強制執行的費用,執行拍賣標地總價款的千分之8執行費用...要由您先代墊,拍賣後此一執行費用可優先扣抵;但若中途撤銷執行,費用就您自己負擔囉!!

不知回達的還滿嗎??

2006-04-02 17:4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Q1:訟訴當事人雙方都可提起上訴,只要繳納上訴裁判費及附上訴理由,都可達上訴目的。過了法定上訴期間20天,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書,除了確定對方未上訴,確定書可做為後續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Q2:以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向國稅局調閱對方財產及所得,各約花500元,可查對方名下不動產、股票、車輛、銀行存款,若是個人,更能查出上班處所,以便查封薪水的1/3。Q3:查到財產後,就能聲請強制執行,所繳納的執行費用千分之8,要由您先代墊,拍賣後可優先扣抵;若中途撤銷執行,費用就您自己負擔了。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30 18:56: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1.對方如果上訴,一定會有上訴狀通知您.
2.上訴要有上訴理由,法院會審查後再以書類通知進行訴訟或駁回通知.
3.對方沒有上訴,二時日後即判決確定.
4.持判決書既國稅局察明對方資產狀況.
5.申請強制執行,您可主張對方補償費用一並執行.

2006-03-30 11:32: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c.b. 5 · 0 0

(1)一審判決勝訴後,對方若不服可以向法院聲請上訴(可以暫不附理由)並繳納裁判費,通常法院都會受理,如何想知道對方是否有上訴,可以於上訴期間內(自收到判決書日起算二十日)打電話至法院問承辦股書記官,就可以得知對方是否有上訴。
(2)若對方沒有上訴,過了上訴期間本案即確定,法院會另發確定証明書,屆時可拿判決書及確定証明書正本至國稅局查詢對方之財產(動產、不動產合計1000元)而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為債權金額之千分之八,可併入債權金額)
(3)通常假扣押供擔保金,都會做假扣押執行()可以拿假扣押裁定正本即可向國稅局查對方之財產所得資料),所以不知道你是否有做,若無做可補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待案號出來後撤回執行,並聲請未執行証明,以利取回擔保金

2006-03-30 11:32: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1.他上訴法院會通知你的,因為要再開庭,當然你覺得太少也可以上訴啊
2.拿判決書去國稅局調查~~~債務人財產歸戶資料~~
區分為財產及所得2部分,各500塊
要查公司及負責人~~~所以2000元
因為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3.強制執行費用可由債務人負擔,不過由法官判。

2006-03-30 11:22:4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有一個方法,超過20天以後就聲請法院發給確定證明書,法院如果發給確定證明書,就表示對方沒有上訴,當你拿到確定證明書後,也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了http://www.newslaw.com.tw

2006-03-30 11:26:2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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