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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爺爺奶奶去有欠銀行的錢 去世了 孫子要不要去拋棄繼承債務的動作 ?欠銀行錢的人死了 銀行會追朔到幾等親來繼承其債務?

2006-03-30 05:44:3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安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追朔的是直系血親 還是旁系血親都有?

2006-03-30 05:49:41 · update #1

6 個解答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撰文:莊守禮律師壹、應先備齊之文件: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貳、辦理之程序: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民事書狀: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證據: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三:繼承系統表。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     狀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    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一二四順位是直系第三順位事旁系孫子跟父母親一樣:是第一順位要一起辦銀行會追到沒人可以追為止

2006-03-30 05:59: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ien 6 · 0 0

孫輩只有在代位繼承時才須拋棄繼承,若孫輩已經有父母繼承爺奶輩的遺產,父母拋棄後,是由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接續,此時,孫輩是無庸辦理拋棄的!

2006-03-30 07:01: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亦即若負債大於資產時候孫子也必須一併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拋棄繼承應先備齊之文件: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2006-03-30 11:00:44 補充:
您祖父母所生以下全部及祖父母的兄弟姊妹要辦理

2006-03-30 05:58: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直系與旁系都要辦理拋棄繼承,有時效性.請務必要去辦理,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006-03-30 11:12:12 補充:
可以參考以下網址資料辦理拋棄繼承手續http://www.newslaw.com.tw/article.asp?PID=473

2006-03-30 05:52:0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udy 2 · 0 0

三等親都要去拋棄....
之前有新聞說...爺爺去世,家屬三等親都有去辦理拋棄,可是有一個孫子才一歲,代書說太小不用...結果,到現在小孩四歲ㄌ,收到銀行催債,大人才申請拋棄,但已來不及ㄌ....

2006-03-30 05:49:2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當然要
你爺爺奶奶的兄弟姐妹
兒子女兒
內孫外孫等
都要

2006-03-30 05:47:3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鵬誌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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