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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案子是85年8月時犯的,當時的假釋條例是初犯只要過三分之一之後就可假釋(朋友是初犯),可是他之前就因此案遭羈押兩年九個月又10天,目前判決確定是四年,羈押期在台北看守所,有下工廠且沒有違規,請問
1.是不是執行後就直接晉升三級??
2.他的殘刑期剩一年兩個月又20天,有沒有啥方法可以不要關??
3.這樣的話最快什麼時候可以假釋呢??
4.他的罪名是偽造文書,前一陣子聽說輕刑期的可以罰錢替代,現在還有嗎??
5.謝謝你們的回答!!

2006-03-29 11:53: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許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本案要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逕編三級的話,要符合以下要件:
1.羈押期間之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之月數,初犯應佔羈押總月數1/2以上。【既然有下工場且沒違規,性行考核分數應該可以達到標準】
2.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良善者。【執行以後、編級之前,不能違規】
3.其羈押期間超過其宣告刑1/6。【4年╳1/6=8月,本案也符合】
4.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定。【這不是問題,重點要記得提醒教誨師,以免被遺漏】
綜上,本案就既有資訊看來應該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至於編級的時間,則是在執行的次月,所以剛入監是算未編級受刑人,要到次月才編級。

沒辦法不要關,一定要關的。

入監後最少要6個月後,才達到基本要件,但因為牽涉到累進處遇分數的關係,可能要到10個月左右才能提報,順利的話也要到1年左右才能假釋出監,所以假釋在外的期間不長。

現在法務部為了疏解監獄擁擠的問題,仍然鼓勵符合規定的受刑人易科罰金,但本案的情形並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仍然必須入監服刑。

2006-03-29 13:0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hya 4 · 0 0

1.不懂意思
2.假釋或法外就醫
3.依刑法規定~~
需服滿1/2以上之徒刑~~並且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除非政府放寬假釋標準~~才有可能提前
4.輕邢期得確有可易科罰金的,也僅針對初犯者,刑法第四十一條的原來條文,是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因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立法院在本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文,除將最重本刑為三年修正為五年以外,又在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四個准許易科罰金條件以下,增列「或其他正當事由」的概括條件,讓易科罰金的條件更寬廣,使更多的受刑人都能符合條件,易科罰金來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至於金額每日以新台幣900元計算

2006-03-29 13:02: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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