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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2年2月與大陸新娘結婚.7月時便來台灣之後.因為非法打工被遣返回大陸.後來94年9月我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到94年12月開庭.法官要求我刊登亞洲版報紙要求我老婆必須在95年3月出庭.現在開完庭了.開庭時法官當時問要不要判決離婚.因為當時我有點不懂他的意思.我便說好.並且告訴我4月時會寄信通知我.老實說我並不懂法官當時的意思.我希望懂得法律的網友們幫幫我.還有向這種情形我的案件會通過嗎?

2006-03-29 00:07: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武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這要看您離婚起訴書上如何請求,如果您引用的條文是有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 在您刊登亞洲版報紙後, 經過一段時間, 法官會審酌因為雙方已經分開二年未再見面, 顯然已經沒有感情, 完成報紙的尋妻公告, 完成程序後, 經過您的同意, 當然就可以引用這個法條進行判決離婚, 若您起訴書引用這條, 法官就會判決離婚成立, 若您當時引用的是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再繼續狀態中者, 則必須等先判決履行同居義務後, 再以不履行同居義務作為判決離婚您老婆未出庭, 法院會審酌您的證詞作為判決依據第一O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再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6-03-29 06:09: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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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06:42: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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