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一下、關於強制法第19條說法院可向機關、團体查債務人的財力證明是真的可以嗎、如果是要如何寫狀紙呢?我有到國稅局過因服務人員說動產資料是上年度的、如她今年換工作,那我不就花錢調到一些沒用的資料呢...有什麼方法可查到対方近涗的動財收入呢,麻煩大家知道的解答一下了.謝謝了....。
2006-03-29 06:25: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紫龍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大家的解答了。
2006-04-02 08:03:38 · update #1
首先先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
[第 19 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除了個人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書寫的範例書狀如下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d-16.doc
然而真正最有效的方法不外乎
1.本票裁定--由債務人簽訂的商業本票..
2.借據--直接執行第三項...
3.支付命令確定書--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會核發[判決確定書]
所以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拿有上述證據直接申請假扣押查封其名下動產及不動產...BUT若要查扣薪資也必須拿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始得查扣他的財產喔!!
如果你什麼證據或證明都沒有的話..應該是很難去查封他的財產的
至於你說的
########什麼方法可查到対方近涗的動財收入呢??
ANS:請到[聯合徵信中心]查就可以了
網址如下:
http://www.jcic.org.tw/
不知回答的還滿意嗎??
2006-03-30 11:4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以法院核發的公文,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書,即可向國稅局調閱財產資料,分不動產如房地產、股票及動產如銀行存款等。銀行存款是上年度銀行利息所得稅扣繳額,查出往來銀行,進一步扣押存款,如有在上班,公司有薪水扣繳資料,也可聲請查封薪水的1/3,雖然時間上落差一年,還是蠻有用的。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29 08:14: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沒錯!法條規定是這樣的如果調到的是去年的資料,債務人除了工作收入外,還可能會有其他財產(所得資料&財產資料),不妨一試,不試等於放棄權利!http://www.newslaw.com.tw
2006-03-29 06:37: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沒有.............................................除非請徵信社調查或親自跟蹤調查.
2006-03-29 06:32: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加強步兵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