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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債務人即擔保物提供人死亡,請問我如何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呢?謝謝.

2006-03-28 18:06: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JIS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首先因[擔保物提供人]死亡..你應該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五條]辦理..如下: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 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 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再因相關繼承問題...引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一條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且事後因有債務人子女繼承問題...相關解釋如下:

ANS:
遺產稅之基本認識
  遺產稅係對於遺產繼承行為所課徵的稅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民法之相關法令條定,遺 產繼承行為可分為[一般繼承]及[視同繼承]兩種,分別說明如下:

一、一般繼承

  所謂一般繼承,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原本登記為被繼承人名下之財產或原屬於被繼承人所 有之財產,其所有權移轉給繼承人之行為。

二、視同繼承

  為避免被綴承人於生前將其財產贈與他人,以減少遺產總額,降低遺產稅率,而達到逃避遺 產稅負之目的。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三年內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他 順位繼承人之財產贈與,皆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之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相關之說明如下網址:
記載有[一、遺產稅總額之認定][二、免稅額][三、扣除額][四、稅率
計算方式]
http://www.sce.pccu.edu.tw/sce/studybase/06law/81-2-01.asp

1.一般繼承。2.拋棄繼承。3.限定繼承。
不管哪一種都必需資產和負債一起處理的。

1.一般繼承--是不管被繼承人有什麼資產或負債,繼承者一股腦兒全收了;常用於資產大於負債,或是特別孝順、有責任感、極重視往生者信用或尊嚴的人。

2.拋棄繼承--是不管被繼承人有什麼資產或負債,繼承者全部都不要。常見於不想介入遺產爭奪,或是負債遠大於資產等等的情況。

根據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3.限定繼承--則是依據被繼承者目前所留下的遺產,跟法院聲請清查,並且申請只用這些來負責清償其生前所留下的債務。若有多的就賺到;若不夠,也不至於拖垮繼承者。
第3種情況必需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才可以;否則視為[1]的情況。

根據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上述問題來源..可參考如下網址:
1.http://uld.judicial.gov.tw/28.%A6p%A6%F3%BF%EC%B2z%AD%AD%A9w%C4~%A9%D3.htm
2.http://www.jungli.gov.tw/%A6%E6%ACF%BD%D2/%B3%CC%B7s%AE%F8%AE%A7/%C1n%BD%D0%AD%AD%A9w%C4~%A9%D3.htm

不知回答的還滿意嗎??

2006-04-05 04:26: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anda 4 · 0 0

jisam雖然拍賣歸拍賣 假扣押歸假扣押 若拍賣時 法院函文假扣押聲請人須併案執行 而假扣押聲請人未聲請時 該假扣押會在拍賣後被撤銷掉 因為不動產已拍定 假扣押標的所有權已移轉 當然假扣押就不存在了 所以假扣押聲請人須注意法院的動態 不要不理睬

2006-09-01 04:32: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等繼承人辦完繼承,再向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若無人繼承,向法院聲請成立遺產管理人,再以遺產管理人為執行的對象。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30 19:25: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各地法院皆有訴訟輔導科,問他們就對了

2006-03-30 01:13:52 補充:
各地法院皆有訴訟輔導科,問他們就對了

2006-03-29 20:13: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加強步兵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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