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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我因10年前買房子繳不起..遭銀行查封拍賣.....但不足貸款...尚欠銀行數十萬元....根本還不起....形成呆帳......如今我要結婚了..總不能因這筆帳務影響妻子 和家庭....請問..........1.聽說可以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就不能查封妻子名下財產是嗎????2.該如何辦理????3.我這種情形.度蜜月可以出國嗎?????這些問題已影響我多年.期待並謝謝各位博學網友的回答 ..................謝謝

2006-03-28 14:50:2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 太太沒有為您擔保當然他的財產不會因為您的負債而被追討, 因為婚前財產仍然屬於個人所有, 當然辦理夫妻財產制, 約定個別財產比較有保障2. 私人欠債是不會被限制出境的「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又該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欠繳稅款,依財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六一八四九號函釋,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目前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為個人五十萬,法人一百萬金額之決定係由財稅單位單方面自行決定,此一金額是否允當合理,希望未來能比照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或寬減額,逐年調整或按國民所得、物價水準調整,以免太嚴格而引起民怨。 (指欠政府部分)

2006-03-28 15:10: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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